中国古代的法学

2016-05-17 02:56张晋藩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家法学司法

中国古代的法学

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

在中国古代的字书和文献中,都没有出现法学的概念,由此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学,这样的说法并不科学。不要忘记,向世界发出第一声“以法治国”呐喊的是公元前七世纪的管仲,如果说中国古代没有法学,中华法系不可能绵延2000余年,中国也不会在4000余年法律发展的传统中,无论是立法司法的制度构建,还是各种法典的编纂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中国古代在国情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了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的法学以及相应的法学著作,可以将中国古代法学分为两个阶段:先秦的理论法学;秦以后的注释法学。

先秦的理论法学

先秦时期的理论法学主要是出自法家的法学思想。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代表了早期法家的最高成就。除此之外,先秦法学还探讨了法律的产生、性质、特点、形式、作用,但多为一般的、抽象的理论及法律,而不涉及具体的条文和案件,所以称之为理论法学。

1.法是为了控制争乱而产生的强制性规范。管子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商鞅也认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法家将法律的起源归结为控制争夺而不致于乱的需要,较之天命说、性恶说更符合历史的实际。

2.公平是法的价值取向。早期法家管仲曾以度量衡器来比喻法的公平性,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韩非认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商鞅在推行变法时,也坚定地宣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3.法与时转、具有可变性。先秦法家是历史进化论者,他们从“古今异俗,新故异备”的历史规律性出发,提出了“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观点,强调“圣人不其修古,不法常可;论事之事,因为之务”。

4.“赏信罚必”,法治的重要“推手”。早期法学家管仲主张严明赏罚,以保证改革的贯彻和以法治国的推行。在韩非厚赏重罚的思想中表现出了重功利、轻教化,重国家、轻个人,重公权、轻私权的倾向。这是法家认为人性恶、人性自私自利的哲学观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秦以后的注释法学

中国古代律学从一开始就以阐明律意、解释律文为主要目的。从秦起中国古代法学进入注释法学阶段。

两汉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和外儒内法的政策,使得经学大儒既说经也解律,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出现了“聚徒讲授,至子孙世守其业”的现象。魏晋时期律学家多为朝廷明法的重臣,因此使律学摆脱经学取得了独立地发展,主要成就表现为律典结构的调整和罪的概念的注释。唐朝注律以官府为主导,唐律的“疏议”就是官方注律的主要成果。它在推原律义、考镜源流、实例释律方面,都进行了言简意赅的阐释,成为后世注律的典范,是律学史上的第二次高峰。宋朝律学重点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名公书判清明集》、《棠荫比事》、《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律学著作,是宋代应用律学的代表。

明清时期出于加强司法的需要和弥补官吏法律知识的缺失,急需出版律学著作,于是允许朝廷官员和佐治的幕友注解《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统称为私家注律,出现了诸多有影响的律学家。清朝注律官私并举,队伍庞大而且门类齐全,群书竞献,绵延200年之久,是律学史上第三次高峰。清代律学著作因着眼于司法实际的需要,因此其理论概括与思想的尝试不如先秦的理论法学。但因所注释的律文中是刑法典《大清律例》,因此注释中也表达了刑法学、司法学、社会法学、历史法学方面的成就。

综上可见,中华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华法文化的底蕴是深厚的。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是丰富的,显示了中华民族先哲们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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