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一私企厂房被拆除引发“罗生门”

2016-05-17 02:56叶斌何蕴桥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李霞罗生门徐汇区

本刊记者/叶斌 何蕴桥

上海市徐汇区一私企厂房被拆除引发“罗生门”

本刊记者/叶斌 何蕴桥

上海市嬖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位于徐汇区老沪闵路1156号,厂区有自建仓库、办公室、厂房。2016年3月17日清晨,该厂区被拆,顷刻间变成一堆废墟,所有产品、设备、原材料及私人物品不知下落。从此,引发了一场“合法拆违”和“违法强拆”的纷争。

事实上的续租关系

上海嬖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嬖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嬖天金属”、“嬖天贸易”)是合法的私营企业,李霞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17日,李霞以嬖天贸易的名义与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北杨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租赁北杨公司老沪闵路1150号底层(厂房及空地)。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嬖天贸易有优先承租权。为扩大企业规模,嬖天贸易在2006年经北杨公司同意,在厂区空地上自建了占地1500平方米厂房及办公室、仓库等,并依法交纳了房产税。

2010年12月20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北杨公司又与嬖天金属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次地点改成了老沪闵路1156号,但公司实际地点没变。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止。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如该房屋因政府建设需要,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北杨公司)应在2个月前通知乙方(嬖天金属),本合同自行终止。

2014年年初,上海市徐汇区以沪(徐)拟征地告[2014]001号征地告知书正式公布了北杨公司1156号纳入征收范围,但何时拆迁未作说明。

租赁合同到期后,2014年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双方仍存在事实上的续租关系。

嬖天金属2014年又租用北杨公司厂房(包括自建厂房)一年,李霞于2014年12月18日,以嬖天贸易的名义,在上海农商银行华泾支行如数汇给北杨公司在原合同上约定的租金(全年为200750元)。

2015年1月,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沪(徐)征地告[2015]第0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明确告知:北杨实业有限公司(包括未出租给李霞公司部分)7988.5平方米。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2月9日。同时规定: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北杨公司与徐汇区土地管理部门就房屋及附属物赔偿达成协议。

租赁双方对簿公堂

原告北杨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5年4月初,李霞接到北杨公司的电话,让她到徐汇区法院取开庭传票。赶到徐汇区法院后,法官让她签收了北杨公司的诉状和传票。北杨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嬖天金属迁出所租赁房屋及场地(徐汇区老沪闵路1156号),“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0日的房屋及场地使用费161,715.31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李霞发现诉状中的“161,715.31元”后被涂改成“184,020.87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后被涂改成“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诉状显示的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

“北杨公司在2014年12月18日还收了租金,当时不仅没退还,更没按原合同约定提前告知搬出,怎么眨眼工夫我们成被告了?”李霞一头雾水。

2015年8月13日,该案审理期间,徐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出台,北杨公司要求嬖天金属迁出,嬖天金属要求等判决后再处理,同时指责北杨公司失信。

2015年8月31日,徐汇区法院以徐民四(民)初字第4023号判决书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嬖天金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迁出老沪闵路1156号,向

企业一夜间被拆除

嬖天金属不服,于2015年9月1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徐汇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直接改判驳回北杨公司的一审诉请。

上述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16年3月17日早晨8时许,嬖天金属员工到公司上班,发现厂房、办公楼、仓库全部被拆除,现场一片狼藉;所有设备、材料、产品及个人物品等不知去向。

得知情况后,李霞随即向北杨公司询问,北杨公司负责人称拆除行动是徐汇区政府决定的,区拆违办及华泾镇相关职能部门在拆除行动前召开了专门会议,未通知北杨公司人员到场。北杨公司负责人表示拆除时他一再申明案件正在审理,但未能阻止拆除。

无奈之下,李霞向警方报案。记者在李霞提供的一份“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复印件中看到:“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该处是街道联合整治,拆除违章建筑(报警人是该处厂房的法人),拆除厂房其中一栋已转租,损失由承租人清点。未转租的一部分,损失尚在清点中。接报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华泾派出所。”

徐汇区法院对嬖天贸易公司部分残留库房进行强执

李霞说,回执单复印件里所说的“街道”就是华泾镇政府。另外她的公司当时没人在场,对所有物品无法清点。

记者到华泾派出所采访,被告知是“联合执法拆违”。在华泾镇政府采访时,该镇环保规划办人员告诉记者,3月17日拆违是政府拆违办统一组织,包括镇环保规划办在内的几个部门都参加了。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李霞告诉记者,政府部门在整个拆除工作中,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来履行告知义务。

2016年3月28日,嬖天金属上诉北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霞认为,法院未作出判决前,政府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强拆厂房属违法,她多方搜集证据,发现上海电视台《新闻坊》栏目报道联合执法拆除她公司厂房的录像及解说证据,更坚定认为这是徐汇区和华泾镇政府联合执法所为,为此她先后找区、镇政府讨要说法,但没有一个部门承认。

一怒之下,李霞以嬖天贸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把华泾镇政府告上了徐汇区法院行政庭,请求判令拆迁违法并赔偿损失,同时递交了厂内所有损失物品清单,合计价款8900多万元。

申请执行中止未获准

2016年6月7日,徐汇区法院执行法官蔡勇刚交给李霞一份文号为(2016)沪0104执2014号执行通知,责令她的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之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迁出上海市老沪闵路1156号(含承租屋及自建屋)。签发日期为2016年5月6日。

李霞称法院野蛮执法,造成她身体多处挫伤。

李霞认为执行通知已过期,公司在前期政府联合执法时房子已拆除,有许多财产及设备等未清点、未确权,这些物品与行政官司有直接关联,而且她已将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遗失清单提交行政庭,要求暂缓执行。蔡勇刚表示让李霞先收下通知,但未告知何时执行以及是否执行。

李霞随即向徐汇区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执行中止申请,并向该法院许院长上书,说明申请中止执行的理由。

2016年6月29日,蔡勇刚交给李霞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嬖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老沪闵路1156号内的全部财产。签发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

2016年7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关于执行过程,李霞在投诉材料中这样写道:“我发现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现场状况已面目全非,大量产品、库存商品及私人贵重物品几乎被清空,造成了另外一个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的证据灭失,我当时就表示异议。这时蔡法官依然让评估公司开始评估,现场在原拆过的房子前放了几件损坏的设备等物件,这完全是设计伪造的现场来进行评估。整个执行过程限制我人身自由长达10多个小时。由于法院的野蛮执法,我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嬖天金属另一股东告诉记者,法院此次执行公司厂区所有物品、设备、产品等无一让李霞确认和签字。

行政诉讼被驳回

就李霞投诉法院执行违法的问题,记者到徐汇区法院采访,法院研究室马某表示将向领导汇报。

2016年7月27日,李霞收到徐汇区法院关于她诉华泾镇政府违法拆迁并要求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被告(华泾镇政府)辩称,被告与本案诉讼没有关联,不是被告组织实施拆违,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最终裁定认为“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嬖天贸易的委托代理律师郑某认为,原告嬖天贸易诉状清楚明了,完全符合法院受理或判决条件,而且6月22日已开过一次庭,法院现在驳回此案没有依据。

李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官曾两次找她约谈,其中2016年7月19日明确要求她把“赔偿”一项的诉求撤销,如不撤“赔偿”诉求,法院就裁定“此案诉求不明”而撤案,她予以拒绝。

另据记者采访了解,在6月22日开庭时,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华泾镇派出所的案件接报回单,显示内容为:“经事后了解,该处厂房属于北杨实业公司违法建筑,当天是北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邦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该违法建筑。”而李霞所提供的华泾派出所的执行回单复印件则显示是“街道整治拆违”。

另一份为拆迁违法建筑委托书,内容是北杨公司委托上海邦镇建筑工程公司拆除老沪闵路1156号违法建筑(即李霞公司厂房),委托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另附一份拆迁合同,未标明合同价款,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李霞认为,北杨公司2014年12月收了租金,之前不可能有这样的合同。

李霞同时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16年7月15日她与北杨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一次通话录音,录音中张某称他不知道该委托合同,章也不是他盖的。

针对此案的有关问题,记者赶到徐汇区政府采访,宣传部王女士答应提供书面回复材料。7月14日,记者收到上海龙华律师事务所(北杨公司顾问律所)发来的一份“情况说明”,认定房子是北杨公司委托上海邦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拆,但材料未得到北杨公司认定或签字,也未加盖区政府公章。之后宣传部王女士联系记者称该“情况说明”不代表区政府意见。

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徐汇区政府的书面回复。

猜你喜欢
李霞罗生门徐汇区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街道做好“加减乘除”法持续开展文明提升巩固行动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第四小学四(2)海燕中队
Mr. “Cool”
在客厅享受史诗级大片 上海徐汇区高档住宅的客厅影院
产妇自杀的“罗生门”
徐汇区凌云社区举办科学育儿亲子活动
快乐神奇的魔术之旅
到底答应了吗
三株 人事变动罗生门
항저우 G20,‘한데 뭉쳐 온기를 나누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