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
惩贪及奖廉并举的考课法
——廉政法制建设的先导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
中国古代对官吏的考课是职官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且不断趋于制度化、法律化,对于黜贪奖廉、维持官僚队伍的素质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不仅使得官僚们感到震肃,同时,百姓也往往寄希望于大计官吏之年能够将他们痛恨的贪官污吏绳之以法。定期考课的制度与考察法律的不断细化,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我国早在《尚书·舜典》中便提出:“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另据《周礼》,周时已有大计、大比的记载,说明了“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是由来已久的。至战国,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以上计作为考课官吏的措施逐渐制度化。秦时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强调对官吏的考绩与奖惩。《云梦秦简·为吏之道》载有官吏行为规范的“五善”与“五失”。
两汉官僚制度的发展,推动了考课的法律化。两汉对官吏的考绩仍以上计为主,并且颁行了单行法规《上计律》。汉代考课,一般是一年一小考,称为“常课”;三年一大考,称为“大课”。考核官吏后,赏有增秩(增加俸禄)、迁官(升官)、赐爵(以二十等爵位分别功之大小以赏之),罚有降俸、贬职、免官,违法犯罪者依法治罪。晋时,杜预奉命制作考课法,于泰始四年(268年)六月以颁诏的形式宣布。南朝时,刘宋三年一考,南齐改为一年一考。与南朝相比,北魏充满改革进取精神,建立了一套严格考核官吏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