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2016-05-20 08:16
2016年13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

梁 蜜



论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梁蜜

摘要:对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人们传统上倾向于实质正义。实际上,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程序正义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本身也具有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价值

正义是人生存价值的追求,也是东西方法律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中国法律素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而西方法律则较为倾向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具有什么价值?关系如何?孰轻孰重?程序正义是对实质正义的背离吗?

一、概念的辨析及价值分析

(一)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适用过程所取得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如“恶有恶报”,人们所追求的正义一般就是指实质正义。在司法领域,实质正义一般包括发现案件的真相以及在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从静态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视为实质正义的内容;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对于实质正义的定义不同。每个人心中对于实质正义的理解不一样,对于某个案件的结果,有的人认为达到了心目中对于正义的标准,而有的人可能认为并没有达到,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案件中,要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二)程序正义

有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不同于实质正义,其着眼点不是正义的具体内容而是普遍形式。它是指程序是否合乎正义,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即程序在对相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的过程中,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是否让人们感受到了判决过程、法律适用具有公平性。如果符合,人们便认为程序是正义的,如果不符合,则程序不是正义的。如前所述,一个案件是否达到实质正义是没有评价标准的,但是一个案件在处理中是否达到了程序正义是显而易见的。

二、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统一的关系

司法公正具有两层含义,即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统一性,都是为了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实现法治的目标与基本要求,法的正义价值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无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它们的最终指向还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过分强调实质正义或者程序正义的做法都是片面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相辅相成,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要素,实质正义不能决定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也不能决定实质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有正当的法律程序,而正当的法律程序既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又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因此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统一的价值取向,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程序正义具有相对独立价值

虽然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统一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中,由于两种价值目标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并不相同,在实现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互相冲突,无法协调的情况。这时候,就必须在两个利益间做出艰难的选择。基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种价值各自的内在属性,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1]

与实质正义相比较,程序正义具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正义是否得到了实现,并不是以实质正义是否实现为标准。沃伦大法官曾经说过: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社会制度正义的普遍性的丧失。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追求司法公正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两者难以同时实现。人们传统上倾向于重实质正义,轻程序正义,甚至认为程序正义取决于实质正义。当为了单纯追求实质正义,实现个案的审结,而牺牲了程序时,没有了程序的保障,可能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整个法律秩序和法律尊严就会遭受严重的破坏。但是也不能太过于夸大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使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

传统中国刑事诉讼是一种以犯罪控制为目标,以社会利益最大化追求为特征,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牺牲为代价的。社会公众注重的是正义是否得到伸张,社会安全能否得到保证,“重实质,轻程序”的功利思想较重;而美国属英美法系国家,伴随着其特有的陪审团制度,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较浓,人们普通认可“自由胜于安全”,更倾向于承认“程序正义”。[2]如刘涌涉黑集团案、佘祥林杀妻案等,这些案件都是我国程序正义长期缺位而导致实质正义无法实现的恶果。而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因警方在收集某一证据的程序上存在漏洞,使其他确凿的证据有变得不可信,辛普森被宣告无罪。这体现了西方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倾向。

当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矛盾时,允许在一定的限度内舍弃实质正义,以实现程序正义。如念斌投毒案,最终法院依法宣判念斌无罪,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更是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的体现,是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的体现,是国家司法在程序上进步的成果,体现了我国对于程序正义的优先性选择。

(三)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正当的程序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依照程序进行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判。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能脱离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与实体正义不存在必然联系,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由社会实质正义的价值指引,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缺乏程序正义要件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与法治精神和社会实质正义要求相悖,所以说,实体正义的实现必以程序正义为基础。[3]

我们追求正义,并不是说只追求实质正义,追求实质正义并不代表忽视程序正义的作用,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作用尤为重要,程序保证了结果的正义,透过正当的程序,使发生冲突的利益之间得到合理的平衡,才能达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实现正义的价值。

三、结语

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中,过分强调程序正义或者实质正义都是错误的,司法公正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的正义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运载工具”和“后盾”,实质正义需要公正的程序去实现,因此当两者出现难以避免的矛盾时,以程序正义为主要价值取向,并重实质正义,最终走向我们所追求的正义。(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万毅.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考辨—兼论程序优先理论[J].政法论坛,2003(6)

[2]樊斯坦.向仁才: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抉择,湖北法院网http://hubei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616,2009-11-09

[3]李平.程序正义价值探析[J].甘肃理论学刊,2004(5)

作者简介:梁蜜(1992.9-),女,四川达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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