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困境与刑事和解的发展

2016-05-20 08:16胡亚楠
2016年13期
关键词:加害人附带刑事案件

胡亚楠



附带民事诉讼的困境与刑事和解的发展

胡亚楠

摘要:作为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相关民事权益的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新一旧、“分庭抗礼”特点,二者具有相似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目的,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一定重合,因此,在实务中如何将当事人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效衔接,避免程序不安定,提升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当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期望通过国家公权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之外,从加害人方获得及时、充分的损失赔偿是其最大的诉讼愿望。针对刑事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平行诉讼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及日本为代表,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开、互相独立,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在刑事诉讼终结后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单独解决,并且刑事诉讼的无罪裁决并不妨碍陪审团作出该案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二是附带诉讼模式。集中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中部分国家对附带民事诉讼保持民事救济的独立性,以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为代表;还有部分国家虽然允许向刑事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请求,但是不把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诉讼对待,以德国、荷兰、瑞士为代表。

我国所采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先刑后民”、“刑事优先”为基本原则,并不具备独立性,其优点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免去诉讼参与人重复应诉之累,特别在被害人由于经济条件与法律知识的限制、没有条件为自己的利益而收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但近年来,从法理上质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合理性的学术观点不断出现,实践中其适用率也日益降低,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实务中接近一半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官会趋向于将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而在德国,也存在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面临着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

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很少受到刑事法庭的认真对待,民事责任的确定作为一个“捎带”的附属问题,使之成为一种粗糙的简易民事程序;另一方面,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被害人既无法获得任何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就其所受的间接损失得到赔偿;而民事诉讼中可列为第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能,使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诉讼越来越与普通民事侵权诉讼脱节,因而背离了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

二、对被告人权益保护不足

被告人一般只委托刑事辩护人而没有委托民事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只指定辩护人而根本不考虑指定民事诉讼代理人,对民事责任的辩护遭到空置。庭审中,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而被告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举证几乎成为空谈,继而造成了在质证时被害人举证较为充分,被告人只有简单予以承认或否认的表示,无法举出证据予以反驳或证明,何况在面临刑罚的巨大心理压力下,被告人根本无暇顾及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这种双方地位的完全不平等,造成了在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中,民法的平等、反诉、过错责任等制度和原则却被背弃。

三、司法机关的困境

在司法专业化的趋势下,刑事审判庭往往并不具备民事案件方面的专业素养,既没有调查民事被告财产状况的手段,也往往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保障措施,更没有足够的动力保证附带民事判决的有效执行,这使得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率较为低下。与之对应的是,为减少附带民事诉讼的“空判”,实践中很多法院采纳了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裁判逻辑:根据民事被告的“赔偿能力”确定民事赔偿的标准、甚至据此作出是否进行民事赔偿的裁决。同样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发展出了较为普遍的“先民后刑”模式,即在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先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然后将民事赔偿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确定被告人的最终量刑。①

尽管附带民事诉讼于实践中陷于困境,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仍然未对其进行突破性的修改,而是新增设了一项特别程序,即刑事和解程序,该程序针对部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由被害人与加害人就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和解,再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宽缓化处理。

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程序一新一旧,都涉及着刑民交叉,即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与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二者在案件适用范围、适用期间、适用主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实践中由于刑事和解具有执行率高、赔偿不拘泥于物质损失、赔偿较为充分等优势,在民事损害赔偿的功能上,完成的效果远好于附带民事诉讼,已日益受到青睐,加之刑事和解制度同时还具有恢复社会秩序、降低重犯率等犯罪控制功能,因此,理论界出现了建议取消附带民事诉讼,扩大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并确立和解优先原则、和解不成的另行起诉的声音。

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多年来的“刑民之争”在立法与司法中没有明确分出方向,在国际范围内日益被冷落,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种种;另一方面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过去被严重忽视的被害人利益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寻求公共利益、被追究者利益与被害人利益这三者之上的平衡保护。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适应了这一趋势,考虑到加害人的社会回归与刑事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取代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成为我国刑事案件中民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更符合时代的需要。同时,作为一项新设定的制度,刑事和解的另一个优势是其在适用上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具体至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很有可能在未来从仅适用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发展为可以适用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成为刑事案件中民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

但是,应当认识到,刑事和解这一制度本身绝不是以民事损害赔偿为追求的,其目的是从社会、被害人、加害人三方面出发,恢复正义,使被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物质损失得到赔偿;加害人能够认罪,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得到培养;社会关系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得到缓解,加害人与社会的关系得到提升,被害人与社会的关系得到密切。我国当下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移植,所作出的调整和改变更多是对其工具化的利用,却没有保留制度的核心理念,即充分发挥其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这其中既有刑事和解的理念尚没有得到广泛普及的因素,也与其程序上必需的配合制度不完备有关,例如社区矫正制度、社会服务、向被害人提供服务等方式;使得刑事和解中使加害人悔过、矫正的作用被弱化,实践中呈现出进行赔偿就能获得宽缓处理的“花钱买刑”现象。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在于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自身的执行不力造成了实践中将经济赔偿的重任放在了刑事和解上。

因此,着眼于现阶段的司法现实,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设立发展的时间仍然较短,目前的主要定位仍然是工具化、功能化的,真正完备的建立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建设与制度完善;在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是解决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性程序,刑事和解在立法中与之并不处于等同的法律地位,实践中面对二者共存的局面,重点应当是提升各自的执行水准,解决二者在适用上的程序衔接问题,以不断优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障。

从现实需要出发,近年来适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悔案例,针对不同阶段出现反悔情形时如何处理,现实中立法规定模糊,各地处理方式不一,极易造成因赔偿问题而引起的程序不安定、当事人矛盾加剧、社会关系恶化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明确的刑事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衔接程序,包括和解不成的衔接程序;和解成功当事人反悔的衔接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后又达成和解协议的衔接等几大方面。其中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反悔的情况,实践中又可以细分为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时,与协议已履行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对此出于维护程序安定与司法权威的考虑,除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缔结过程中违反了自由、合法原则外,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被害人可依据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对此等情况下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更复杂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加害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但尚未履行完毕,此时若一方反悔,则涉及已签订和解协议的效力与已履行部分的款项处理。对此应当区分反悔的原因,如仅因为赔偿金额的不一致则原则上反悔不应当被允许。如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或加害人主观故意而不继续履行的,应允许被害人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同时,对于主观故意反悔的情形中已履行的款项,可以在附带民事判决中做出不予抵扣的裁决,作为对加害人单方面不履行协议的惩罚。

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具体程序的同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言,应当于诉讼阶段整体着手,提升其执行水平。一是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即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附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二是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三是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样,都是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有效措施。在某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如果不先行给付将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因此,将执行的时间前移,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诉讼中被告人鉴于量刑情节的顾忌,在履行义务时会比较积极,对执行也会有利。(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陈瑞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种模式》,《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陈学权.《我国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2]孙春雨.《刑事和解办案机制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

[3]刘少军.《论‘先民后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

[4]陈光中.《刑事和解再探》.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第2期

[5]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第6期

[6]谌鸿伟、贾伟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及重构》.法学评论2006第2期

作者简介:胡亚楠(1989-),女,汉族,陕西韩城人,法学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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