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被害人承诺问题

2016-05-20 09:54向金君
2016年13期

向金君

摘 要:本文认为应当把被害人承诺界定为违法阻却事由有不合理之处。另外综合生命法益和健康法益的性质来看,应该把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统一作为量刑依据,而不是把对轻伤的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而重伤和死亡的承诺则不视为违法阻却事由。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学者当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在刑法当中所具有的地位,存在着很多种争议。现阶段,国内的刑法学界,也开始进一步探究这个问题,并且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面临着很多难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定位体系时,国内的学者在探讨被害人承诺时,是站在违法性的角度,把他看成是超过法律范畴的违法阻却事由。在进行研究时,更多的对被害人承诺的含义、种类以及生效条件等进行探索,往往忽略了对某些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举个例子,有关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的承诺,是否可以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也就是说承诺的生效范围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实际上,对被害人承诺进行研究,既是理论方面的要求,也是实践方面的要求,但是很明显,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力度还不够,这就会影响到刑法理论的深层次发展。

一、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不明确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被害人承诺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又称为被害人同意,它是西方古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作品《学说汇纂》中的一句话,即“以被害人的意志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后来逐渐被翻译为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即使他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而是被认定为无罪的行为。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也没有把被害人承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在刑法条文中,而是理论界通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应该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是指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被害人承诺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是因为它所保护的利益是大于行为所损害的利益,它保护了行为公民自由处分自己利益的权利,那到底什么程度的利益损害才是大于公民的自由处分的利益的,并没有明确的范围和规定,例如强奸罪中被害妇女同意就可以不被当作强劲行为,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对轻伤的承诺就是有效的而对重伤的承诺却是无效的,行为人的行为都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怎么能比较出强奸罪的法益小于妇女自由处分行为的利益,对身体的重伤大于被害人自由处分行为的利益。再如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已经允许这种行为,而在国内却没有相关规定,对于病人忍受不了折磨而选择自杀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而对于病人选择要求医生帮助其安乐死却是不允许的,那么公民自由处分自己利益的范围又在哪。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故意杀人以及故意伤害当中被害人承诺

我们把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犯罪列举出来,进行单独的探究,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首先,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犯罪,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都是第一个对被害人承诺展开探索的,在各个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当然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其次,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行为和前面我们阐述过的其他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区别,不能通过简单的方式进行分类,其本身是很复杂的,需要人们深入的研究。换句话来讲,即便被害人在事前做出了承诺,客观上也造成了伤害的结果,但是,我们在推导犯罪阻却事由时,却不能采用与其他罪名一样的逻辑。之所以存在这种特殊性,是因为对于生命这个客体,法律是绝对保护的,不允许任意的侵害。可以这样讲,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犯罪时,将重点放在了结果方面,而不是行为方面,具体来说,关于伤害以及杀人这两个词汇,结果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伤害行为本身,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不管是利用什么手段,只要是伤害到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就需要把这个行为定义为杀人伤人的行为,所以,上述的这种行为,是通过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来认定的,也就是致人重伤或者是致人死亡,不管采取什么行为,只要严重危及了社会安全,就应该视为犯罪行为。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刑法没有详细的规定杀伤人的行为模式,使杀人以及伤害的范畴显得很宽泛,这和其他犯罪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正是因为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犯罪,在解释阻却构成要件行为时比较困难,导致部分学者拥护二元论(将合意和承诺分别列为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排除违法性事由的观点被称之为“二元论”),在他们看来,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应该把被害人承诺看成是阻却违法事由,但是如果把所有的故意杀人以及故意伤害行为都加上违法性阻却事由,显然是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初衷的,刑法是绝对保护人身安全的,因此,可以采取折中的方法,如果存在被害人承诺,而被害人仅仅是轻伤的结果,才可以阻却违法性。在笔者看来,对于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犯罪,即便是存在被害人承诺(伤害没有超出承诺范围),也仅仅是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而不应该视为阻却违法事由,或者是阻却构成要件行为。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已经将被害人承诺规定在其总则当中,而我国的刑法却没有对被害人承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有对其运用,我国刑法应该完善刑事立法,在刑法中详细规定被害人承诺来指导司法实践。(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德法,范再峰.论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04).

[2] 范再峰.关于被害人承诺若干问题的探讨[D].河南:郑州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