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

2016-05-20 10:17陈玲玲
2016年13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公正公正

陈玲玲

人民陪审员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也日益得到重视,笔者建议保留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基于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功能的准确定位。本文将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司法民主

20世纪以来,司法专业化已经成为司法制度发展的时代精神,但是司法的大众化仍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理应由人民享有,司法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意。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民主形式有很多,除了陪审制度外,还有英美法的治安法官制度、大陆法的专门法院非职业法官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与陪审制度合力来保障司法民主的实现。相比较之下,我国的司法民主形式相对单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民主的最主要方式。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也是我党坚持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民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可以制约法官的审判权,防止权力滥用,提高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所体现出的民主价值还是相当有限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资格门槛过高,导致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不足,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功能的发挥和民主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所体现出的民主价值还是相当有限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资格门槛过高,导致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不足,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功能的发挥和民主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性是司法权的存在基础,只有公正的裁决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服从,但是公正却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标准或定义,因时代背景和阶级立场的不同,公正也因时代因人而异。例如: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人看来,奴隶社会所信奉的“水审”“火审”等神士证据制度是很荒谬的,但是在当时的认知水平下,绝大多数的人认为这种证据制度是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的。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公正无法确定和衡量,在很大程度上司法公正与否可以参照社会公众对裁决的接受和认可程度。①在我国现阶段司法腐败现在大量存在,司法的公正性难以保障,使得民众对法院的裁决认可度不断下降,如果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能够让普通民众随机进入审判过程中,广大普通民众的正义观考虑到裁判的过程中,这样能大大增加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生命基础,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主要目标之一。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很多努力和改革,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独特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促进作用来实现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普通民众参加审理案件可以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来自于民间的人民陪审员更能理解被告人的心里及其日常的生活状况,弥补职业法官因长期审判经验而形成的思维固定模式的缺陷,使做出的判决更贴近生活,更易于民众接受和认可。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实现审判独立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司法民主的内在价值,司法民主与审判独立又是相互依存、相濡以沫的共生关系,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促进审判独立有着重大意义。在中国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因为不论是法官的产生方式或是管理方式都受到地方行政权的制约,在中国成为法官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也就是说法官是被纳入行政编制的,进入编制的法官的工资福利自然由国家财政支出,国家财政又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也就是说纳入编制的法官们靠地方政府供养,这必然带来地方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不利后果。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审判独立的促进作用,要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切实参与审判、发挥作用为前提,否则难免会为法官枉法裁判起到掩护作用。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廉洁

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司法腐败更是难以忍受,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残害。司法失去公正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法律的权威、国家的权威成为无稽之谈,社会将失去公平正义、失去稳定和谐。②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一方面对职业法官形成制约作用,可以更近距离地监督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减少法官腐败的机会和可能;另一方面,由于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中,负责审判和做出判决的不只是职业法官一人,那么在客观上就可以减少当事人贿赂法官的动力,至于人民陪审员自身会不会成为新的腐败对象,这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例如人民陪审员的“一案一选”和“随机挑选”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

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不仅在英美法系存在,在两大法系日趋融合的背景下,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确立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大量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式的合理成分。在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下,法庭的进程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向前推进,在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能够获得人民陪审员的支持和理解,会尽量说服陪审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断,于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尽量把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和法律规范传达给人民陪审员,在这个过程中,陪审员不断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范,其法治意识在逐步提高。并且在场的旁听者以及通过媒体观看审判实况的民众,也可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无疑是一次全民普法活动。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养成法治行为习惯,提高国家整体的法治水平,加快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四、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公正性是司法权的存在基础,只有公正的裁决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服从,但是公正却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标准或定义,因时代背景和阶级立场的不同,公正也因时代因人而异。例如:在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人看来,奴隶社会所信奉的“水审”“火审”等神士证据制度是很荒谬的,但是在当时的认知水平下,绝大多数的人认为这种证据制度是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的。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公正无法确定和衡量,在很大程度上司法公正与否可以参照社会公众对裁决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在我国现阶段司法腐败现在大量存在,司法的公正性难以保障,使得民众对法院的裁决认可度不断下降,如果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能够让普通民众随机进入审判过程中,广大普通民众的正义观考虑到裁判的过程中,这样能大大增加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有助于推动司法现代化的步伐,尤其是对加快庭审程序的改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保留并改革陪审制度有助于裁判权回归于案件的合议庭,并有助于增强我国庭审程序的当事人主义色彩。(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 项目编号YJSCX2015-044HLJU.

注解:

① 魏晓娜,《背叛程序正义-协商性刑事司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1页。

② 参见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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