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表达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以私权及其限制制度得以实现的。表达自由原则后延伸至商业言论领域,由此形成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类型之分,并产生保护与规制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主要有新闻报道、戏仿创作、安全软件警示、商标戏仿、广告宣传等情形,其受保护的条件及程度各有不同。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言论在内的表达自由案件,应注重宪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系统规范适用,同时考虑建构“公共利益”检验标准、“法益位阶”选择规则、“利益平衡原则”作业方案等裁判规则。
关键词:表达自由;商业言论;保护与规制;司法裁判
中图分类号:F523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3.01
一、宪法与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即言论主体利用一定的传播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自由地表达意见、传递并获取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表达自由几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权利,并得以私权形式在相关法律制度中加以规定。
表达自由较早出现在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该《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