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中,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理论预设,即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主体与部门法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有独特的法律主体。但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本身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常识性误读。专属于某一部门法的主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同一个主体因参与的法律关系不同,会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不同部门法的主体。某一主体成为经济法主体,仅意味着其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并不是指该主体本身为经济法所独有。换言之,经济法主体只是该主体因从事经济法中特定行为而呈现的一种角色而已。基于此,我们不能从主体的具体形态而只能从角色角度来界定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类型,经济法主体由此可被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两类。每类主体身份的获得,均应根据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属性来具体识别。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法律主体的专属性;角色主体;主体识别;常识主义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3.07
一、问题与立场
法规范人的行为,而行为总由主体实施,故主体制度属于部门法中的基础性制度。一个成熟的部门法学理论,应在主体制度上达成共识。但如同经济法中其他制度一样,主体制度的建构之路同样存在较多的争论。在20世纪后期及21世纪初,学界集中讨论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文章较多,但观点极为分散;近年来,有关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文章明显变少,内容则更偏向于批判代表性文章如: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J].当代法学,2004(1):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