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无价值的价值

2016-05-21 08:06:04胡洋
现代法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规范

胡洋

摘要:结果无价值对行为无价值有诸多批评,在学派之争的基础上,行为无价值发展茁壮。行为无价值逻辑上能够自满,着眼未来法益和国民行为的规范引导,合理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在排除违法事由的偶然防卫上得出无罪的结论,对主观违法要素考察不周延。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从规范义务的角度能对特殊案件进行目的理性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情事的物的违法论扩大了违法范围,不利于保障人权。从刑法哲学和政治学考虑,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法益;规范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3.09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张明楷教授在我国最早提出并引导了刑法解释学的学派之争。(参见:张明楷.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J].环球法律评论,2005(1).)[1]

,与大陆刑法学的历史轨迹相似,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也已经超脱了单纯新派主观和旧派客观主义的窠臼,在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内部,形成了违法论的结果无价值和新行为无价值的对峙。就阶层的犯罪论语境而言,目前在我国,结果无价值是多数说,行为无价值是少数说。前者有如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等大家龙翔虎踞,坚守以法益侵害作为违法判断的唯一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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