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研究

2016-05-30 04:20雷宇
大东方 2016年8期
关键词:垄断

雷宇

摘 要:我国的反垄断法经过十多年的制定,终于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本法的实施,我国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体系也形成,在这种多元价值体系形成的前提下,对反垄断法的价值研究对本法的实施更具有指导作用。本文联系我国的现实情况叙述了反垄断法中的竞争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以及这些价值冲突的解决。本法的实施对于确立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中独特的“经济宪法”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具有导向性的特征。

关键词:垄断;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竞争价值

一、垄断的概述

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垄断是指通过同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连用经济优势地位,或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控制其他合法的经济活动,在必然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排斥或限定竞争的经济行为。[1]同一市场主体也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和手段来限制或排挤其他竞争者,以此各种各样的反自由竞争行为就通过不同的垄断行为表达出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按照本法的规定,将垄断行为划分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种垄断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制的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本法规制的垄断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种行为。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既有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也有不受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这些受豁免的垄断协议,主要表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技术的进步和效率的提高,因此法律也就不明令禁止相关有益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垄断。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采取相应的律例来鼓励、推动、促进该种垄断的发展。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节制商品价格、数目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可以拦阻、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干市场本领的市场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

3.经营者集中

本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置、合作经营、技术控制、股份购买等行为取得市场竞争中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产生市场干扰和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三、反垄断法体现的主要的价值

在法的现实中去寻找研究法的价值,伴随着工业化而出现的经济集中是反垄断法得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条件。这直接体现了避免因生产资料过分集中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危害而对私人生产资料通过进行法律控制,营造更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1.竞争价值

在近一百年中通过反垄断法学和反垄断法学的发展,我们已经充分认识了竞争价值:竞争是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在我国,大多数的学者也认为竞争秩序或过程能够媒介其他价值目标。

2.自由价值

自由,但从文字的语意思上来叫,有原始意义中的力量,能力涵义中的政治自由,内在自由,外在自由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自由竞争是指各种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进入竞争领域,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非法干涉。

3.效率价值

反垄断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社会整体效率,并不是通常理解意义上的某个行为所讲求的效率。反垄断法中的效率价值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效率还包括文化、政治、道德上的效率。但经济上的效率是反垄断法中核心追求的方面。本法第一条中明确写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法律条文的表达来确定和体现反垄断法中效率这一价值的地位。

4.公平价值

我国《反垄断》中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价值,也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价值。公平价值在反垄断法中的主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谢尔曼参议员曾说:我们不屈服与一个独裁君主,也不屈服与一个能够在商业中固定价格、清除竞争的独裁统治者。公平,包含有“正义”的意思。“正义”这个词最早在《荀子》中出现:“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反垄断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它的价值寻求目的,它追求的不仅仅是特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还追求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

四、反垄断法价值冲突的解决

1.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位阶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中,自由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比如,竞争、效率、公平等这些相关价值的实现都是以自由价值的实现为基石。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第一条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可以看出,法条有明确“公平竞争”的表达而没有“自由竞争”表达,在这些价值中公平价值位阶在自由价值位阶之上。因此,在自由价值与竞争价值位阶中,自由价值在竞争价值之上。自由价值是反垄断法中的基础价值,只有充分发挥自由这一价值,效率这一实体价值才会有发展的条件。

2.反垄断法价值的冲突与统一

在竞争、自由、效率、公平这些价值同时出现在一个问题时,我们该怎样解决,把哪一个价值优先考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准则,来解决之一问题。我们只能运用有限的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解决。而竞争、自由、公平、效率这些价值它们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有联系的,没有明确的谁先一定必须优先体现的位置。

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尽管公平价值位阶在自由价值位阶之上,但自由价值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在《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及经济政策和经济实践中充分发挥保障自由这一价值,并且做到自由价值和公平价值相辅相成,共同发展,那么整个制度体系将会更加完备,健全。

注释:

①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参考文献:

[1]李玉基.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138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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