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人权思想的进步性及当代价值

2016-05-30 05:24薛锋苑素梅
北方论丛 2016年4期

薛锋 苑素梅

[摘要]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人权思想在中国近现代人权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理派人权思想不仅体现了中国传统人道主义向近代人权主义的转变,而且开启了中国近代人权保护进入法制领域的大门,同时也为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基础,体现了时代进步性。从法理派人权思想的当代价值来看,不仅对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进步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而且对当代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也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启迪意义。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理派;人权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6)04-0154-05

法理派在主持或参与清末修律的过程中上奏了有关修律事宜的奏议及与修律有关的法律著述体现了人权思想,如平等思想、自由思想、刑罚人道思想等。其中,沈家本的人权思想是最具代表性的。法理派人权思想在某些方面已经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性认识色彩,在某些方面超越了前人。通过法理派在清末修律中的积极努力,初步完成了其人权思想进入法律体系的实践过程,许多人权思想由理论转变成了具体的法律条款。实际上,法理派是把近代中国以来国民追求人权、渴望人权的梦想部分地变成现实的开创者,是中国历史上倡导人权法律保护的第一代人。因此,法理派人权思想在中国近现代人权思想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

关于法理派人权思想的进步性,现有的研究比较概括、简单、零散,缺少理论上的深度;对其当代价值更没有论及。笔者以主持清末修律的法理派代表人物、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人权思想为例,对法理派人权思想的时代进步性及当代价值分析、探讨。

一、法理派人权思想的进步性

法理派在主持或参与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其人权思想既得到了理论上的进一步发展,又实现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初步体现。在清末修律的新历史条件下,法理派既是对中国近代以来人权思想发展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进行了概括性总结,同时也是对中国近代人权思想由理论探索层面过渡到法律保护实践探索层面的一个突破性大发展。因此,法理派人权思想体现了超越前人的时代进步性。

(一)体现了中国传统人道主义向近代人权主义的转变

在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中包含有仁政、平等、民本等许多思想主张,这些都是中国传统人道主义的价值体现和追求目标。与西方近代人权主义相比,中国传统人道主义中的这些思想主张,在理论内涵上似乎存在许多共性,在实践效果上也体现了某些一致性。但从根本上说,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中的人道主义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而形成的,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专制统治为核心的一种文化传统与思想观念,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现实需要,强调的是国家权威,其实践主体主要是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统治集团,其实践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依靠统治者的恩赐,主要是依靠道德力量的约束。与之相比,西方近代人权主义则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长期发展而形成的、以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为核心的一种文化传统与思想观念,是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现实需要,强调的是个人权利,其实践主体主要是广大民众中的集体或个体,其实践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依靠国家、集体或个体对法律的共同维护,主要是依靠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

近代以来,伴随社会进步与时代发展,特别是在西方近代人权思想的影响下,本身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逐步走向近代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中国传统人道主义中维护国家权威的成分或内容日益衰减,而与此同时,保护个人权利的成分或内容则与日俱增。在清末“新政”时期,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猛烈冲击和洗涤,并由此开启了逐步走向总结的历史命运。同时,代之而起的则是注重保护人权的近代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在这一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重要一环就是法理派人权思想及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实践。从法理派人权思想的思想来源上看,既包含了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中的人道主义某些积极因素,又包含了西方近代人权思想一些进步内容。“沈家本的人权思想是以人格主义为旗帜的。他一方面继承了儒家人权思想萌芽中的积极因素和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另一方面也接受了近代西方人权法治思想的影响。”从整体上来看,虽然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人权思想许多成分,主要还是从中国传统人道主义立场出发的,但也明显体现了许多近代人权主义的思想主张,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近代中国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中的人道主义向近代人权主义转变的时代产物。从理论上说,“人道主义是人权主义的理论前提;而人权主义则是人道主义在近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必然发展的结果。同人道主义相比较,人权主义具有更强的制度性和实践性。”而清末修律中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人权思想,从其内容上看,则正处于两者转变的初始时期,属于从传统人道主义向近代人权主义的过渡阶段。因此,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已经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传统人道主义者,同时也没有彻底转变成完全意义上的人权主义者,还只是带有中国传统人道主义浓厚色彩的准人权主义者。

总体上看,法理派对人权有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还是处在感性认识阶段,虽然在某些方面已经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性认识色彩,但最终并没能同时也不可能形成一种较为系统的人权理论。不过,不容置疑的事实是,法理派人权思想通过清末修律活动已经渗透、并体现在了清政府“新政”的相关统治政策中,得到了清政府一定程度的认可。经过清末修律,法理派人权思想在各种新修订、制定的法律及其相关具体条款中,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确认或体现,对中国近代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中人道主义向近代人权主义的转变。

(二)开启了中国近代人权保护进入法制领域的大门

历史实践表明,人权要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实现,是与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密不可分的。从人权与近现代法律制度的一般关系来说,“人权是法制的重要内容(甚至核心内容),法制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人权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当然,近代以来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维护独裁专制统治秩序的法律制度除外。一般说来,人权保护法制化,既要具备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又要具备一定社会精神生活条件。从实践中看,凡是能进入法制领域保护的人权,必须是为一般社会主体所普遍享有的,同时又要具有被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体都必须遵守的现实可能性。中国近代以来,一方面,伴随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也不断提高,在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又颁布了一些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都为中国近代人权进入法制领域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西方近代人权思想也逐步在中国大地上传播开来,特别是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经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对西方进步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学习与宣传,西方近代人权思想在中国的影响更是到达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国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普遍萌生了追求人权的强烈愿望,人权意识也随之逐步增强。这些都为中国近代人权进入法制领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精神条件。清末“新政”时期,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近代人权进入法制领域的条件都已经基本成熟。在清末“新政”时期的法制改革中,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克服重重困难,在当时各种主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把国民应享有的、能进入法制领域的基本人权,通过法律制度及具体法律条款确立下来。在一定程度上说,从实体法到程序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都初步实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在清末修律的相关成果中,法理派人权思想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无论在中国人权发展史上,还是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都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由此打开了中国近代人权保护进入法制领域的大门,并在此基础上,极大促进了中国近代人权与法制的共同发展与进步,加快了两者相互融合的步伐,推进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的历史进程。法理派人权思想及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实践,对后世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创造了更多有利条件。

(三)为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近代中国内忧外患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国资产阶级在探索国家出路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了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一些深受西方各种进步思想文化影响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逐步产生了强烈的人权保护意识,他们在借鉴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基本观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中人道主义有关的内容,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形成,是以19世纪末西方帝国主义列强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而引起的民族危机为起点,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再到新文化运动,虽然其有关的思想主张及实践形式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但都以争取民族生存权为起点,从争取国权到争取人权再到争取民权,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突出特色就是特别强调集体人权。关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形成发展的理论形态问题,鉴于人权与法制的密切关联性,有学者把中国资产阶级的人权与法制理论分为四种相互联系的理论形态:“从1895年到1929年的短暂瞬间,以法哲学为标准,中国资产阶级的人权与法制理论可划分进化论、先验论、民生史观、实用主义四派学说。”从中也能够基本厘清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理论形态。另外,也有学者把中国近代人权理论(思想)形成发展的大致过程分为资产阶级维新派的人权思想、法理派的人权是思想、革命派的人权思想和宪政派的人权思想四个发展阶段,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具体分析。

当然,上述四种理论形态与四个发展阶段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但不论从哪一方面来分析,法理派人权思想在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发展过程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早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王韬、郑观应等早期维新思想家就曾经概括介绍了西方民主、自由等人权思想,经过戊戌维新运动时期资产阶级维新派的进一步丰富发展,最后便形成了内容更为具体、观点更为明确的维新派人权思想。到清末“新政”时期,又形成了内容更为丰富、并带有一定理论化色彩的法理派人权思想,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在法理派许多法学思想家的积极努力下,他们的许多人权思想在清末修律及其成果中最终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和认可。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在中国自鸦片战争爆发后至辛亥革命爆发前的历史时期内,中国近代人权思想发展的最高峰正是形成清末修律时期的法理派人权思想,不仅表现在法理派人权思想具有超越前人的丰富内涵,而且还表现在其许多人权思想能够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并通过具体法律条款得到了确认,这是人权保护在实践中得以实现的关键一步。这恰恰正是以前所有人权思想的提出者和倡导者所渴望实现而又无法实现的夙愿。

因此,在近代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无论从其理论形态方面,还是从其发展阶段方面,法理派人权思想都是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形成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以后中国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法理派人权思想的当代价值

上述关于法理派人权思想时代进步性的论述,只是带有一定个性特色的概括总结,当然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此不再赘述。但不论从哪一角度、哪一方面研究这个问题,其最终落脚点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探讨法理派人权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及当代价值,这是研究该问题的最终目的。

(一)对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进步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在近代人权思想或理论形成发展的道路问题上,不妨借鉴现代化理论中两类不同的现代化道路即内源的现代化和外源的现代化,可以把其分为内源性与外源性两种道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形成发展无疑属于内源性道路。从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过程与特点来看,大致应该属于外源性道路,体现出来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就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具体路径来说:从理论方面看,在外部多种因素的压迫和刺激下,法理派借鉴和吸收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结合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中人道主义有关的内容,积极进行有关人权问题的理论探索,逐步形成自己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和思想主张,亦即自己的人权思想;从实践方面看,法理派依靠晚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国家权威力量,抓住清末修律的大好时机,最终实现了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基本人权的目的。法理派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路径、特点及其规律,是由中国近代以来特殊国情决定的,在中国近现代人权思想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体现了中国近现代人权发展的特有规律性。从当代中国人权存在的现实情况看,法理派人权思想形成发展所折射出的中国近现代人权发展的特有规律,仍然对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进步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法理派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路径、特点及其规律,之所以呈现出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表征,这是与中国近代以来的特殊国情及其多种因素密切相关的。从理论上看,人权思想属于人权意识的范畴,“人权知识与思想是人们关于人权及其相关制度的感性认识与一般知识及见解。”根据历史唯物主义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基本原理,可知人权思想是对人权存在的反应,应先由人权存在的现象,人们才会有对这种人权存在的反应,在此基础上才会形成人权思想,亦即“关于人权及其相关制度的感性认识与一般知识及见解”。因此,人权存在是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这种历史逻辑过程,在西方社会表现得比较明显和突出,而在中国则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特殊情况,人权思想的形成发展在中国缺少其广泛社会基础,亦即人权存在与人权思想出现了“倒置”现象,这也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缓慢和落后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无法自然产生人权存在现象,这也就意味着不可能有对人权存在的“感性认识与一般知识及见解”。直到近代中国以来,伴随“西学东渐”历史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在西方近代人权思想及近代进步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刺激下,国民才逐步对“人权”有了最初认识和了解,便逐步形成了与中国人权存在现状不一致的、超前的人权思想,在此基础上,才继而萌发了追求基本人权的诉求和强烈愿望。到清末“新政”时期,国民的人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在法理派主持的清末修律中便得到了相对具体的概括和总结,并最终形成了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人权思想。

任何一种思想理论的产生,都要具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人权思想亦不例外。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产生和发展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包括经济根源、阶级根源、思想渊源、国际条件等诸多因素①。因此,法理派人权思想形成发展,及其所折射出的中国近现代人权发展的特有规律,也是由近代中国特殊国情,以及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结果。当代中国与近代中国相比,虽然在许多方面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根本性变化,与往日不可同日而语,尤其是目前中国人权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称赞。但就目前中国人权发展的现状来看,近代中国出现过的人权存在与人权思想的“倒置”现象,在当代中国仍然明显存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尤其不可否认的是,当今中国人权存在呈现出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与人们思想意识中对更多、更高水平的人权追求和期待,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法理派人权思想所折射出的近现代中国人权发展的特有规律,在当代中国仍然具有其发挥作用的某些现实条件,对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进步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比如,从法理派人权思想形成发展的有关问题,可以得的启示是:要进一步促进当今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需要吸收与借鉴国外进步人权理论并能形成中国自己特色的人权理论,需要加大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体制、机制的改革力度,需要建立一支坚强有力、并精通人权理论与法制理论知识的专业队伍与骨干力量,需要紧紧抓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机遇,需要进一步增强公民人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等等。只有解决好或做好上述有关的问题或工作,才能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进步创造有利条件。

(二)对当代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从实践中看,人权与近代法制是一对孪生姊妹,亦即说法制正是在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才日益突显了其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功能。就中国法律制度来说,正是通过清末修律这一历史事件,人权保护思想开始逐步渗透到法律制度体系中,并由此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有学者明确指出:“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在当今法学理论界,虽然对于清末修律的总体评价存在很大分歧,但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以《大清新刑律》为主要标志的清末修律是法制近代化的起点现成为共识。

在清末修律中,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近代化起到关键推动作用的就是主持、参与清末修律的法理派。在法理派积极努力下,其人权思想通过清末修律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由维护国家权威为中心开始逐步转向维护个人权利为中心,为后世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的发展与完善,打下了基础,开辟了道路。在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的道路上,法理派是迈出关键第一步的开拓者。法理派在清末修律中灵活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克服重重困难,千方百计使其人权思想尽可能多地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得到确立和认可,具体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款,从法律制度上部分地实现了对基本人权的法律保护。当今中国,无论是人权理论研究领域,还是法学理论研究领域,都对法理派在人权保护法制化历史进程中所做的卓越历史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

正确评价和认识当代中国人权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正确方针政策,不能不研究中国近代人权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及其发展规律。对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人权思想的深入研究,一方面,有利于了解中国近代以来人权意识、人权保护法制化乃至人权事业发展的艰难历程,有利于科学探索和创新人权保护法制化的中国特色发展道路,有利于正确认识和积极应对当今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道路上的各种困难险阻;另一方面,既可以了解当时国民对人权问题认识和理解的最高水平,也可以了解法理派人权思想逐步转化为法律制度中有关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款这一动态过程,继而可以探索出从抽象理论状态的人权思想到具体人权保护法律制度动态转化过程中某些方面的规律性。这也正是研究这一问题最终目的之所在,因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握并尊重、顺应人权保护法制化的历史发展规律,按规律办事,才能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规律的有关中国人权保护法制化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够确保中国人权与法制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才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

(三)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启迪意义

关于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的关系问题,目前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这些成果中的普遍观点是:人权保障应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目标。人权保障实现水平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人权保障实现到何种程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达到相应的程度。由此可知,考查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人权思想及其在法律制度中对人权保护的基本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能够了解清末修律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开始逐步走向近现代化的基本情况。

就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开始走向近现代化的问题来说,可以追溯到清末修律时期。正是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人权思想才得以形成发展并在相关修律成果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许多人权思想具体化为保护基本人权的一些法律条款。从实践来看,有不少新修订、制定的法律得到了颁布实施,个别法律在有限范围和时间内还进行了实践,甚至还产生了一定影响。在法理派的积极推动下,在晚清政府、地方官僚等多种力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当时中国社会的人权保障状况有一个较大发展和进步,由此有力推动了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开始逐步走向近现代化,体现了注重保护基本人权的发展趋向。这其中具有重大贡献的就是清末修律中的法理派,之所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要是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体现出对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正是从法理派人权思想及其在法律制度中体现开始的。因此,无论探讨依法保护人权的历史发展规律,还是探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规律,都必须以清末修律时期法理派人权思想及其在修律中的体现为历史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法理派人权思想相关问题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考查近代中国早期国家治理方式从“人治”逐步转向“法治”的过程及发展规律,中国法律制度从“维护皇权”逐步转向“维护人权”的过程及发展规律,继而在一定程度上,便可以窥探近代中国早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近现代化的过程及发展规律。当代中国,人们一旦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就有利于制定出科学的、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政策措施,最终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然,伴随着时代进步和各种历史条件的发展变化,其中也可能有一些规律在当今中国不再适用或只有部分适用,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是这些不再适用或只有部分适用的规律,对当今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具有某些方面的启迪意义。法理派在清末修律及其成果中对基本人权保护的初步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近现代化。当前,全社会都应该重视人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依法保护人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三、结语

由于时代的制约,法理派没能迈出关键的一步,从而与维护封建礼教思想彻底决裂。实际上,法理派也没能真正理解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法理派人权思想的时代进步性及其当代价值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法理派人权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当代中国发展与进步提供某些方面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只有以史为鉴,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才能确保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