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到底涉嫌何罪

2016-05-30 19:56
派出所工作 2016年3期
关键词:财物罪贾某公私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派出所的民警,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贾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即怀恨在心,欲盗窃李某家的财物。一天上午,贾某见李某锁门外出后,将李某家院子的门锁撬开进入院内,见院子里停着一辆较新的摩托车,本想推走,但是摩托车上了锁推不动。之后他先将摩托车推倒,又从院子里拿起一根铁棍猛砸数下之后离去。摩托车已无法使用,其购买价格为8000元。李某回家发现院门锁被撬、摩托车被砸坏立即报案。派出所经过工作,将犯罪嫌疑人贾某抓获归案,贾某对以上的行为供认不讳。办案民警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倾向涉嫌盗窃罪,第二种意见倾向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请问对犯罪嫌疑人贾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派出所民警小魏

民警讨论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穿城派出所

李鹏飞:

结合本案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认为对贾某的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贾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的行为。所谓“非法”,意思是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某在被害人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家院子的门锁撬开进入院内,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对贾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案情来看,贾某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两个罪名,属于刑罚理论上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贾某的行为来看,其不仅非法侵入李某的住宅,而且将李某家院内的一辆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毁坏。而反观盗窃行为,贾某虽然企图将摩托车盗走,但因摩托车上锁而未能得逞,只能算作盗窃未遂。因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明显大于盗窃的情节,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即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陈宇 整理)

山东武警边防总队威海边防支队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我认为以上两种意见对该案的定性都不准确和全面。本案中贾某涉嫌盗窃罪和故意损毁财物罪。

主观上贾某因怀恨李某而产生盗窃李某家中财物的念头;客观上贾某趁李某外出家中无人之机又实施了入户盗窃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因摩托车上锁,贾某推不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盗窃未遂,但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所以贾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罪,状态为未遂。见不能推走摩托车,贾某为进一步泄私愤,持铁棍砸李某的摩托车,最终将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损毁,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李某的摩托车价值8000元,符合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数额标准。贾某主、客观上表现为,为泄私愤,临时起意损毁李某的摩托车。主观上,贾某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贾某实施了损毁行为,使李某的摩托车丧失了使用价值,使其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综上,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贾某盗窃未遂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对物的占有权,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财物的使用价值。两个法益不相冲突,因此贾某涉嫌盗窃罪和故意损毁财物罪两项罪名。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贾某实施盗窃和损毁财物的前提条件,可以被入户盗窃行为吸收,因此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 谢万兰:

我认为贾某涉嫌盗窃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某因与李某有矛盾,怀恨在心,欲盗窃李某家的财物。贾某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李某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贾某见李某锁门外出后,将李某家院子的门锁撬开进入李某家中,目的就是要盗窃财物。贾某见院子里停着一辆较新的摩托车,本想推走,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无法盗走。但贾某将摩托车损毁了,贾某的心理因素就是不让李某占有摩托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贾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在欲盗取摩托车未遂的情况下,用一根铁棍猛砸数下导致摩托车已无法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应认定贾某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本案中,摩托车价值8000元,符合“数额较大”。同时,在本案中,贾某有入户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专家解答

小魏同志:

根据你讲的情况,以上两种意见均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贾某实施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犯罪嫌疑人贾某实施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所采用的方式。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公私财物某项物品部分毁坏,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依照《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停在院子中被毁坏的摩托车是李某自己花钱买的生活用品,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且损坏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不是将财物占为己有或者转为第三人所有,而是将财物毁灭或者损坏,使财物丧失价值。犯罪的动机有多种,一般是出于报复或者嫉妒心理等。

结合本案分析,犯罪嫌疑人贾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即怀恨在心,欲盗窃李某家的财物进行报复。但实际情况却是当贾某撬锁进入李某家的院子里,见院子里停着一辆上了锁的较新摩托车,由于摩托车上了锁推不走,他就改变了通过盗窃进行报复的想法。贾某实施的行为是先将摩托车推倒,之后从院子里拿起一根铁棍猛砸摩托车数下并将摩托车轮胎打破,之后逃离现场。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贾某进入李某家院内看到上了锁的摩托车之后,改变了开始的盗窃意图,而萌生了毁坏李某摩托车的想法。因此,犯罪嫌疑人贾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贾某砸坏的摩托车价格为8000元,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贾某实施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仅供你们参考。

柳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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