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权利写进宪章

2016-05-30 01:07杜百灵
特别健康·上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宪章有权供体

杜百灵

从小普及医患关系教育

儿子放学回来,递过来一封信,打开一看,是学校健康中心发来的。信主要是告知家长,在距离学校10英里的地方有一个核电站,学校请求家长允许他们在发生核泄漏等紧急情况下(信中强调这几乎不可能),让学生服用一种碘钾药物,用来预防有可能导致的甲状腺癌。如果家长没有异议,就在信的正面签字;如果不同意,则需要另外进行书面回复。

我对此没有异议,很快签好了字。无意之间,我发现信函背面似乎还有一些文字,翻过来一看,是写给孩子们的一份“须知”,核心内容是怎样做一名合格的病人,下面密密麻麻罗列了十几条患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病人在就诊时有权受到有尊严的对待;预约后有权得到医院的及时回应,并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有权确信自己的隐私得到了保护和尊重,包括病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一切信息,这种隐私保护将贯穿讨论、咨询、检查、治疗的全过程;有权知道自己就诊期间完整的医疗信息;有权拒绝依法认定的过度治疗;有权了解自己全部的医疗费用信息,尤其是哪些服务将产生额外费用;有权要求医院以自己能理解的语言书面告知一切可能的服务,包括不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服务;如果对处方和治疗存在不解,有权提出自己的疑问……

至于病人应尽的义务,在“须知”中也做了详尽的说明,比如病人应礼貌对待和尊重医护人员以及其他患者;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医时要举止适当;要向医生提供自己真实的健康和病情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和说谎;不要把自己的药分给其他人……

在我此前所接受的二十多年教育里,还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告诉我怎样做一名病人,更不曾接受过关于良好的医患关系的指导。而美国的学校竟然从一个孩子刚入学时就开始了这种普及,真让人感觉既新奇又震撼。尤其是它以白纸黑字的形式,严肃而又严谨地告诉你这是一种规则。一个良性医患关系的根基,就这样潜移默化地打了下来。

病人权利写进宪章

我发现学校还随信附寄了一份法令节选,是《患者权利宪章》。这也是我第一次了解到,美国病人的权利已经以宪章的形式明确下来。

在美国,法律赋予医生和病人相應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病人来说,可以在法律圈定的范畴内享受权利。比如一对夫妇同时生病住院,有权要求同住一个房间;再比如病人有权自由挑选自己的室友,只要是从健康和安全的角度来考量,而且不损害其他病人的利益,便是允许的。

美国人认为医患关系说到底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问题。2008年,芝加哥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医疗纠纷。一名八岁的儿童因为突发腹痛被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认为是急性胃穿孔,需要立即手术。心急如焚的母亲在手术室外等了一个半小时,等到的却是儿子不治身亡的噩耗。

曾经学医的母亲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根据她所了解的医学知识,儿子的病情虽然危急,但绝不可能不治身亡。她聘请了律师,将医院告上法院。法院调取了手术室的监控录像,发现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漏缝了一条主动脉,导致患儿胃部大出血,不幸身亡。

一切真相大白之后,两名医生锒铛入狱,痛失爱子的母亲心灵也得到抚慰。试想,如果这位母亲不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为儿子讨回公道,而是以暴制暴,血债血偿,最后的结局恐怕就不是如此了。

法律是最佳维权武器

《患者权利宪章》还规定,任何患者都不应因其种族、肤色、信仰、原始国籍、性别、年纪、婚姻状况、残疾和医疗费支付方式不同,而受到差别对待,否则,患者有权对涉事医生和医院提起诉讼。

2014年,同样是在芝加哥,一名女性肝癌患者将自己的主治医师告上法院,理由是受到不公平对待。这名肝癌患者需要进行肝移植,一直在等待适合的供体,而且处于排序第一的位置。可是当供体突然出现,她的主治医师却要将供体提供给其他病人。

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这名医生的确疑点重重。原来,这名女患者是一个摇滚玩家,不但满是文身,还有酗酒恶习。她的主治医师认为她患上肝癌完全是自作自受,不但对她进行了过度治疗,半年内仅查CT的次数便达到了八次,还私自篡改了她的供体排序。最终,这名医生被依法惩治,女患者也如愿得到肝脏供体,脱离了生命危险。

显然,在美国,法律是保障病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手段。作为病人,既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给医生创造安心的诊疗氛围,也要会用、敢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平和正义。只有这样,才称得上真正的“合格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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