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 李影 许莲丽
摘 要:近年来,行政道歉事例大量涌现,但其中的异化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主精神和责任意识普遍淡薄,缺乏行政道歉茂盛生长的土壤;行政道歉基础研究严重不足,使得行政道歉的实践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现有行政道歉规范不尽合理,无法有效地指导和规范行政道歉实践活动。
关键词:行政道歉;异化现象;后续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123-02
随着问责理念的推广和深入,行政道歉事例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其中能够如期实现行政道歉功能的比比皆是,例如2008年瓮安打砸抢烧突发事件,曾一度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最终因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亲自致歉以及后续的一系列有力措施而得以迅速平息。但是行政道歉在实践中的异化情形也并非罕见,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2008年9月30日,石家庄市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王建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三鹿奶粉事件向公众表示道歉。其中将错误首先归于“政治上敏感性差,站位不高,只是就事论事,就请示说请示,对事故缺乏政治上的敏感性”[1]。这一行政道歉非但没有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反而引发更为广泛且严厉的批评,被批为是“对权力、而非对权利的道歉”。不仅如此,行政道歉中“作秀”道歉、“被迫”道歉、“洗责”道歉、“缺位”道歉等变异现象屡见报端[2]。因此在这样一个“道歉”的时代,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道歉事例的表面,深入进去,会发现其中更多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分析将有助于我国行政道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