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会祥 杨镇
摘要:诉讼时效期间制度是民法当中一块非常重要的内容。该制度包含两个关键概念,分别是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中止。文章将重点针对诉讼时效中止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字:诉讼时效;时效中止;效力;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制度是民法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所谓的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及时行使权利,等到诉讼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而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强调的是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直到该因素消失之后再继续计算的情形。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成立条件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9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成立的条件有两大类:
(一)不可抗力
是指那些不可预见、难以避免、不易克服的客观因素。比如洪灾、地震、战争、政府禁令等。
(二)其他障碍
1.权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情形。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但可以在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自身智力、年龄相符的民事行为。所以,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无法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进行时效中止计算是最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