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2016-05-30 13:36:02张伟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张伟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相对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时,农民可依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参与分配增值收益;政府可依公共产品投资者和市场经济调控者身份参与分配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流转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是协调各方利益、稳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关键。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 D912.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2-0053-04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政府作为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只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上市流转,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作出了严格的法律限制。为了使农民公平地享有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与国有土地实行同地同权同价。此番农地改革打破了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赋予集体组织在土地一级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然而,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在土地一级市场中上市交易,对随上市流转产生收益的分配却只是以政策的方式笼统地规定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分配机制,尚未出台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部分试点地区的法规也都仅限于各自行政区划内,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明确的、普适性的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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