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环保法》实施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加强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016-05-30 22:38张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2期
关键词:环保理念环保法生态文明建设

摘 要:新《环保法》的出台,贯彻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是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部法律结束了一个旧的时代,标志着我国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同时,这部法律也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标志着我国多元协同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局面进一步打开。

关键词:新《环保法》;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理念

新《环保法》提出了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理念,是本次修订中最大的亮点。其内涵为: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承担监管责任,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依法参与,并负有违法监督、举报的权利。可以看出,新修订的《环保法》特别强调了公众参与,新增专门章节,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内容,体现了“政府—企业—公众”共同治理环境的理念,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新《环保法》虽然已经开始注重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配套制度还并不十分完善,亟待细化和加强。如:公众的环境参与权规定不充分。关于参与权,仅在“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第一条款提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参与权,但未规定具体享有哪些参与权、如何享有参与权。如:对于公众的环境监督权,基本还停留在原《环保法》中的检举权的程度,至于检举后有关部门如何处理以及处理效果如何监督,在法条中没有进行明确,未形成制度保障。再如: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但对于主体资格限制过于严苛。新《环保法》规定,只有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才能发起环境诉讼。但是非政府组织登记的门槛很高,很多民间组织都是在市级以下民政部门进行的登记,或是以企业形式登记。按照此项规定,大部分民间组织都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要切实加强公众对于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现有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应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内容、渠道、方式等各方面各环节,以及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落实公众参与机制的职责、任务进行明确规范,以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健康发展。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并细化政府主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公众意识。我国在2007年就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政府部门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的思维观念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地方引进的重大项目,一方面直接涉及群众环境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直接涉及地方经济发展成效,为此一些政府部门在环保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出畏难情绪。在目前“互联网+环保”、“大数据+环保”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切实提高公众意识。建议结合新《环保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如对项目环评报告书向公众进行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组织公众参与召开听证会,在项目环评工作中引入公众参与,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赋予公众司法救济权利等。通过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依据,为公众查询了解环保情况提供便利,以此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是通过制度保障让公众成为推动企业信息公开的动力

充分全面的环保信息公开对于企业的冲击力度很大,充分的信息公开意味着企业环保合格与不合格的情况都需要对外公布。目前, 我过大部分企业对于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的参与持赞成认可态度。很多企业表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的参与会使企业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各方面的管理变得越来越规范,有利于企业诚信体制的形成。在相关制度的完善细化过程中,应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提前考虑环境评价信息,包括造成事故的一些信息,什么时候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以及公开到何种程度。在信息发布的时机上,要明确规定,企业要与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保持步调一致,避免因发布口径不一致给公众造成恐慌。在信息发布内容上,由于公众不是专业人员,对于一些环保指标和术语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应当要求企业对术语指标进行解释。同时,还应要求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从严管理日常工作流程,将环保工作与信息化相结合,建立信息公布平台,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监督,通过公众的监督倒逼企业加强自律。

三、是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方式步骤

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离不开公众的积极互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新《环保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实施,增强了公众对环保执法的信心,有利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治理。但是目前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了,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却未对具体时限要求和反馈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为此,在公众具体参与环保工作的方式和步骤方面,以及政府对公众监督的反馈方面,应进一步予以明确。如:在信息交流方面,应当明确要求政府部门通过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社区宣传栏、宣传单册等方式,实现公众与政府信息共享。在公众咨询质询和互动交流方面,可以通过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法律顾问咨询接待、利益相关人座谈、社区议事会等形式,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交流。在公众参与决策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社团组织、社区小组等方式,让公众在环保项目审批过程中享有民主决策和建议权。在政府应对公众质询的反馈方面,应将反馈流程进行公示,对反馈时限进行明确,对于反馈内容进行细化,确保公众知情权得以保护。

四、是要以制度化的方式充分调动环保社会组织积极性

环保社会组织来源于公众、植根于公众,具有与公众联系密切的基础,已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新《环保法》实施后,在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等方面予以了一定支持,但在环保社会组织自身管理、参与环保事务途径等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导致环保组织开展工作面临着不少困难。为此建议,应细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环保组织建立、发展、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包括:完善细化环保组织各项管理制度,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建立政府部门与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支持鼓励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级环保部门合作,开展环境保护、进行环境维权、监督企业环保行为等工作。定期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回应环保社会组织的有关诉求。深化政府与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支持环保组织开展环保公益宣传、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方面的各种活动,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积极性、改善公众的环保行为。及时向环保组织传递政府关于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保部门有关工作安排方面的重要信息。积极为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民间环境交流合作搭建平台,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综上所述,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环境保护工作中,每个人都是主體,都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做到真正细化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规定, 形成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公众行为的协调配合和良性互动,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参考文献:

[1]马雪.浅谈新《环保法》有关环评的规定及影响[J].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07).

[2]汪劲.新《环保法》公众参与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环境保护. 2014(23).

[3]高冬婧.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J]. 法制与社会. 2015(12)

作者简介:

张萌(1982~),女,汉族,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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