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红强
摘 要:在侵权法领域,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三者在概念和适用范围上始终混淆不清、胶合难辨。从风险社会背景和归责原则概念分析,危险责任归责基础在于特定危险,相对而言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是区分传统侵权法与现代侵权法的主要标志。综合不同学者的概念分析,危险责任应指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生产缺陷产品、饲养动物和污染环境等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而依法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替代责任是现代社会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后的一种责任形态,本质上是监护制度和代理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不属于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风险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85-04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①随着工业革命和现代科技将人类社会带入“风险社会”,过错责任日益暴露出其内在缺陷,无法适应各种“危险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国外侵权法大体上都在进行以规制和预防现代危险损害、强化对受害人救济为特点的现代化转型。归责是侵权法的中心问题。在归责二元体系理论下,与过错责任概念相对应的究竟为何种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侵权立法与学理探讨中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三者始终纠缠在一起,无法完全剥离区分,形成一种胶合状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