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光
摘 要:域名与商标具有各自属性,在商标权与域名之间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认定商标权优先。我国现行商标权与域名之间存在一些问题,需在结合国外立法判例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域名权制度、明确域名权的性质和权能、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法定赔偿金制度和建立域名与商标注册部门之间协调统一机制等方面着手解决,才能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人的利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商标权;域名;冲突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6-0185-02
所谓网络域名,是指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与地址,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具有不同级别和类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具有唯一性。域名和互联网已经突破了国家的界限而具有国际性,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对不同的用户进行区分,域名因此孕育而生。此外,域名不仅仅是简单的区分用户的标示性符号,更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
一、域名的商标性
网络域名现已普遍存在于商业活动之中,而它本来的标示性质也逐渐凸显出来,并发展成为互联网上的“商标”,亦或是“商标的另一种表示”。如今,在媒体的大力宣传之下,声名鹊起的“百度”(baidu)、“新浪”(sina)、“当当”(dangdang)、“京东”(jd)等等,它们已经形成了难以分开的域名与身份标识相结合的地位。
这些在互联网浪潮中逐渐发展壮大的企业,其域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身份标识,并不是因为域名本身在互联网下自然形成的结果,而是其在网络环境外以非域名的方式宣传的结果,使互联网上的域名或其翻译文本当做一种“商标”来使用,从而树立市场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