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重新构建财税体制的思考

2016-05-30 05:47王根花
中国经贸 2016年14期

【提 要】“营改增”是我国最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何既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两个积极性 ,又革除长久存在于財税领域的烦苛之弊,便民利民。笔者从分析问题入手,寻解决问题之道,对“营改增”后重新构建财税体制作几点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营改增”;财税体制;办税流程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自此标志着营业税将成为历史,也预示着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一项税制改革即将收官,这必将对我国财税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为中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基础。当时的改革主要是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以两套征管机构划分了管理征收的税种,两套机构所组织的收入分别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确定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原则,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由地税部门征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保证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调动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两个积极性。“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两大主要流转税种合二为一,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1.“营改增”从根本上触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因为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之后,地方财政收入将大幅减少,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矛盾会更加突出。所以,“营改增”牵一发动而全身,它的改革,必然牵扯到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也牵扯到整个财税体制的改革。

2.纳税人负担加重。本次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渉税事宜改革前主要在地税局办理,“营改增”后成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纳税人每月既要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又要到地税局缴纳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作量增加,负担加重。

3.附属税种管理弱化。“营改增”后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但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属税种仍由地税部门征收。由于主体税源的带动引领作用缺失,与国税部门信息又不能实时交换,只能依靠纳税人主动申报,无法适时比对,管理弱化,相关税款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

4.出现人手短缺与人浮于事交叉现象。“营改增”后,近1600万纳税户的主体纳税事宜移交国税局办理,国税局业务量大增,人手短缺,可想而知,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服务质量,影响纳税征管;而地税业务量锐减,职能削弱,人浮于事,在所难免。

5.国税、地税两套征税系统分立并行,不方便纳税且重复浪费。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依托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对防止税款流失,方便纳税,起了很好的作用。但也让纳税人感觉到工作更忙了,投入办税的人力、物力、时间更多了。这说明征税系统使用的方便性、稳定性还有待提高,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予以改善。况且“营改增”后,几乎大部分税收征管移交到国税局办理,地税局业务减少,只剩下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继续维持两套办税系统运行,没有必要。

6.部分税种需要改革完善。“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的直接计算法相类似。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房地产利润的调整功能相对重叠,税种个性化差异较小。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因此一般不允许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缴纳的税费,在其他税种计算时予以扣除,这也与在现行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下,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转让相关税金存在矛盾;另外“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租赁业务税负增幅较大。改革前房地产租赁业务缴纳5%营业税,12%房产税,改革后缴纳11%增值税,12%房产税,增长了6%,因房地产租赁业务进项税抵扣较少,较大的水电费支出一般是代收代付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求代收代付的款项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予以征税,所以对依靠租金收入生活的企业税负大大增加了。“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而上述因素的存在,使部分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税负有所上升,这与政府抑制高房价,减轻百姓负担相矛盾,亟待改革完善。

7.烦琐的办税流程。长期以来,我国的纳税体制以执法监管为主,服务实效性不强,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征税方法和办税流程也相当繁琐。譬如纳税咨询,一般到纳税大厅很难问到,需要到业务科室;纳税系统出故障,到税务局解决不了,需要到计算机公司,还有资料报送较多,各种各样调查表格的填写负担沉重,等等....。事实上纳税人现在的纳税意识增强了,只是他们要求纳“放心税”、“明白税”,期望纳税过程规范、高效、便捷。因此有必要借“营改增”税制改革之机,革除财税领域的烦苛之弊,打造一套高效、便捷的纳税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营改增”后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的思考和建议

“营改增”是分税制以来最重要的税改,是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长远来看“营改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结构升级换代;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小微企业成长;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税体制。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重新构建新的财税体制、理顺税收征管体系变得十分重要和紧迫。为此笔者作如下思考和建议,以期对完善财税体制作出绵薄贡献。

1.立法划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将政府公共事务及经济事务方面的事权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清,减少交叉。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结合营改增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水平,合理划分归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税种、分成比例),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税务征管机构的设置打下坚实的基础。

2.合并国税地税两办税机关,让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共同办税。营改增后,由于主体税种的缺失,地税系统征管职能事实上弱化,继续独立办税变得不那么重要。两机关如合并办税,上述的纳税人负担加重、附属税种管理弱化、人员短缺及计算机征税系统重复浪费等问题,会迎刃而解。税务机关只需要理顺税收征管体系,并且按法定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入,按既定的预算级次,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直接划归中央和地方,方便快捷。1994年分税制改革,分设国税、地税机关,目的是划清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依笔者浅见,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税收入,实在不需要通过两套征税机构办理。

3.改革不合理的税收政策,科学设置税种税目。长期以来,我国的部分税收政策不尽合理,税种设置不够科学,操作性不强。例如: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不尽合理,计算方法繁允复杂,清算成本也高,给征纳双方造成很多困扰。实践中,土地增值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作用不十分明显,在增加财政收入上作用也不十分突出,“營改增”后,其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类似,给人重复征税的感觉。因此笔者建议将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简化征收,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

4.强化纳税服务意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时下政府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务工作也一样,征管模式的创新势在必行。长期以来,监管型模式复杂繁琐,难以令人满意,以致新一届政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简政放权、革烦苛之弊、开便利之门”。创新服务型征管模式,说起来复杂,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即政策、方法、流程的制定,一切围绕纳税人的诉求展开,纳税人要求纳“放心税”、“明白税”,期望纳税过程高效、便捷。税务部门就围绕这一诉求,真心实意为纳税人着想,就一定能创造出一套既高效、便捷,又能提高纳税人遵从度、荣誉感的征管模式,让完税变为纳税人的自觉行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社会纳税意识的提高,现行的税法制度纳税人大多已了解和掌握,但对税法之外,由国家财政、税务总局经常出台的一些《补充规定》《税法解释》等,往往难以及时了解,从而影响税收的缴纳。因此建立完备的税收咨询体系,或是税务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告知相关纳税人,一定会融洽征纳关系,将纳税服务实实在在体现在细微处。

另外,大力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培养全面熟知税收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是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前提。只有这样纳税服务才有根基,依法纳税才有保障。

总之,“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改革,标志着我国税制的统一。此举必将推动我国经济转型,极大释放市场活力。为保证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其他财税体制改革也应及时跟进。希望在不远的将来,一部设计科学、简便易行、公正合理的新财税体制在我国得以呈现,为我国经济长期繁荣稳定作出更多贡献。

作者简介:

王根花(1963—),女,汉族,安徽合肥市人,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会计,曾担任过会计处处长、市场部经理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