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佩 李雅馨
摘要:个人所得税与居民收入息息相关,受到纳税人广泛关注。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的探讨也逐渐升温。分析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权衡不同征收单位方式下利弊,发现以个人与家庭混合制为纳税单位的个税征收比较符合目前经济发展需要。但实行混合制纳税存在一定的困难,给出几点关于混合制课征个税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混合制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有三种方式,一类是个人为纳税单位,一类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第三类是个人与家庭混合制。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仅受个人收入影响,还会受到家庭中其他成员收入、家庭支出的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现行的是以个人为单位征缴个税,未把纳税人婚育、配偶收入、房屋支出、子女教育以及赡养等因素考虑进去,从税收公平原则来看,并没有起到“劫富济贫”作用。
一、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的弊端
我国自从实行个税三十多年来,采用个人纳税单位,分11项课征不同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代扣代缴方式为主,年收入12万以上自行申报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征收效率与筹集财政收入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差距加大,仍按先前个人税制模式运行,不仅难以衡量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并丧失个税公平原则,更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弊端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以个人为单位分类征收易导致税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