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首先对人格权的性质及其价值和法人的性质及其制度价值进行论述,从人格权内涵、法人制度目的、市场经济下法人行为的特殊性及对法人财产利益的保护等方面深入分析探讨,得出以财产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法人并不享有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关键词】人格权;法人;性质;价值
自然人是人格权的当然主体毫无疑问,但法人能否成为人格权的主体却有不同观点。对于人格权的主体是否包含法人,法人所享有的名称权、信誉权、商业信用权等是否属于人格权范畴,以及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守法人制度的目的及法人财产权的保护等问题的明晰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提出以上问题,并拟在对人格权和法人制度的内涵及价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新形势下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等有关问题。
一、人格权的性质和价值
1.人格权的性质
对于人格的法律含义的理解,大致上有两种观点:一是指资格,即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二是指应受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即是人格权所保护的对象。对于人格权性质,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民事权利、非财产权利。尹田教授认为,人格权本质上属于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其根本内容体现为人类的自由、尊严和社会平等。王泽鉴先生认为,人格权的内容不具有财产上的性质,本质上是一种以体现人的尊严价值的精神利益。根据上述对不同学者关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和介绍,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人格权的非财产性,人格权的内容或客体更多的体现的是一种以自由、平等、尊严为代表的精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