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伟宏
内容摘要:在我国,检察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检察官应以何身份出席刑事法庭?似乎是一个法律明定的问题。而实践并不尽然:有的以“公诉人”,有的以“检察员”,有的因审级的不同而以“公诉人”或“检察员”身份出席刑事法庭……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从细节上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公诉身份 公诉人 检察员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林钰雄先生所云:“不信任,乃最足以形容现代检察官制生成与演变的三字箴言。检察官,乃因对法官及警察的不信任而诞生,在此氛围之下,新生儿不但命定要为防范法官恣意与警察滥权而奋斗,更须为自身不被相类的病毒感染而苦战”!与此同时,中外检察官都会“不断地问一个‘蠢问题:我是谁?我的位置在哪里”?抑或我应该以什么身份出席刑事法庭?
尽管各国政制不同,但其检方(即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检察人员的统称)都或多或少地承担着反腐败、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职责,并尤以公诉职责为要;而基于检方对公诉工作的普遍执掌,便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检察制度也就等于公诉制度。究其主因,检察人员以“公诉人”身份出席刑事法庭,包括一审、二审、三审乃至再审刑事法庭,抑或检察人员在刑事法庭上的“桌签”只能是“公诉人”。果真如是吗?不尽然。
以我国特别是新中国为例,在1996年3月17日《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检察人员在刑事庭审中的身份或“桌签”主要有三种情形,如上图1所示:“检察员”、“(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和“公诉人”(包括双语“公诉人”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