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的现状及改善

2016-05-30 00:12母智蝶
关键词:完善建议现状分析

母智蝶

摘 要:传统司法拍卖存在诸多诟病,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在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较为主流的司法拍卖模式:“重庆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本文通过分析三種模式的现状,考察国外优秀立法例,挖掘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的不足之处,从完善救济制度,强化沉淀资金管理,健全双轨网络司法拍卖等方面提出建议,希冀网络司法拍卖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现状分析;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18-04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对于涉案资产的处置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最难的问题。民事司法,难在民事执行;民事执行,难在司法拍卖。目前而言,民商事案60%的生效判决都将进入到执行程序,针对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则主要是通过司法拍卖变现的[1]。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兑现,法院的公信力能否得到体现,都与民事执行有着莫大的关联。正如博克哈特.海斯教授所言,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利益上的程序,它服务于为债权人提供司法保障的目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司法的尊严,应当有效率地完善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人民法院报》统计的数据显示,传统的司法拍卖的流拍率高达29.7%。毋庸置疑,传统的司法拍卖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随着网络技术在我国迅速发展,一种崭新的执行模式——网络司法拍卖,渐渐在民事执行领域崭露头角。2015年2月26日,最高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3]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个新型词汇,目前研究还很少,难以对它做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通过相关的文章和新闻报道的分析总结,我们可以得出网络司法拍卖其实就是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改革方式的一个简称。在我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以重庆为代表的产权交易中心模式(简称重庆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模式(简称上海模式),和以浙江为代表的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简称浙江模式)。立足于三种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制度的运行现状、模式的优点,笔者欲深层次挖掘网络司法拍卖尚不足的地方,就如何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网络司法拍卖实践现状考察

放眼目前的司法拍卖,我国内陆地区共有法院3474家,截止2015年555家法院开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占总数的16%[4]。辽宁,天津,河南,上海,贵州,江苏,浙江等地的法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网络司法拍卖改革。

下文将对我国主要存在的三种模式:重庆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进行概述和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不足提出建议,亮点进行肯定。

(一)重庆模式

2004年3月19日,为了防止恶意串标、围标等不良行为,重庆市组建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希望能够在重庆建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自引入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这一第三方交易平台以来,司法拍卖取得了显著成果,拍卖成交率等指标比以往大幅上升。其中,巴南化肥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司法拍卖是改革以来绝对增值额最高项目,成交价6116.4877万元,增值率高达134.66%。

重庆模式通过重交所这一第三方产权交易平台,在推行网络化的同时,带来了主体多元化,可谓是“改革派”。虽然重交所用电子竞价代替了传统的击槌成交,阻断了拍卖机构和法院的恶意串通,但是,主体的多元化,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其中,重交所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呢?

重交所是2004年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是一个集合了各类产权交易的综合性交易平台。首先,从性质上来看,它有事业单位和法人双层身份。这样一个特殊的身份,使得重庆模式的公正性、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其次,从它的职能来看,它既承担了拍卖公司的部分职能,又行使了法院收取保证金的职能。事实上,它本质仅仅是一个特殊的中介机构,并不实际承担拍卖工作。最后,从地位上来看,将其定位成私法授权行为或者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更为妥当。一方面,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主体,其执行行为并不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重交所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实施法院的职责。另一方面,重交所为法院提供服务,进而获得对应利益。

(二)上海模式

2010年,上海拍卖协会与上海拍卖行等一批沪上优秀拍卖企业合作,集中建成了“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同步拍卖信息系统”,它是上海首个网络拍卖系统[5]。2011年,经国家商务部、上海市政府验收,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同步拍卖信息系统被作为“部市合作项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普及。截止到2014年12月底,该网络平台已成功举办4520场网络拍卖会,仅2014年当年就举办了1306场,五年累计拍卖标的高达270550个[6]。

在上海模式中,竞买人可以自由选择在现场或者网上参与竞价,出价达到最高时,并且无人再提出更高的竞价时,网上竞价暂时关闭,在拍卖师落锤之前,如果还有人提出了更高的竞价,此时,再次开启网络竞价。上海模式可以看做是“改良派”,它并不突破传统司法拍卖的框架。从表面上看,上海模式似乎兼具传统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的特征,但是从根本上看,它依然是传统模式的委托拍卖,形式上虽然具有网络化的特点,但是实质上还保留着传统司法拍卖改革的基本内容。这一模式对司法拍卖模式的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大增加了司法拍卖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三)浙江模式

2012年7月9日上午10点,浙江省法院首次在淘宝网上举行网络司法拍卖,分别成功拍卖了一辆宝马730轿车和三菱欧蓝德。宝马车起拍价19.99万元,经过53次叫价后,最终以33.09万元成交,溢价65.5%,成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第一拍。与此同时进行的三菱欧蓝德轿车,15次叫价后,最终以6.7万元成交,溢价34%。浙江模式的特点是:由法院主导拍卖过程,传统拍卖机构被淘宝网替代进行具体拍卖。

淘宝网模式为我国司法拍卖改革带来了春风,彻底解决了传统拍卖模式中,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算得上是“革命派”。从它的性质来看,淘宝网模式摆脱了以往传统的委托司法拍卖模式,开创了一种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的新形式。在该模式中,淘宝网的地位并不等同于拍卖机构,不收取佣金,也没有介入到具体的交易中去,而仅仅是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拍卖作为一般的模式,但并未否定自行拍卖,结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可以得出,浙江高院的行为应属于合法行为。

三、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的叙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着诸多的优势。但是,现如今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毕竟是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还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网络司法拍卖权利主体的救济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之前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如何界定“到场”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若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和网络平台直接合作的方式,优先权人“如何到场”?如采用了上海网络与现场同步的模式,优先权人又如何行使他的优先权利?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竞买公告的规定,拍卖人对所拍卖物提供的图片或者提供的相关描述,并对拍卖物构成保证义务,仅具有参考价值。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不对网络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也不对竞买人、买受人承担任何的责任。与此同时,在网络自行拍卖模式中,淘宝网只是一个媒介,提供了人民法院与竞拍者直接进行竞价交的平台。在淘宝网上进行竞拍时,对其《司法拍卖协议》进行确认和同意,可是,淘宝网并没有什么实质的权利,他更像是一个提供场地的服务者,如此一来,确定不了他所提供的协议的性质,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权利方提供程序救济的制度并不完善,条文也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出现了问题,竞买人和案外人要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相关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得不到有效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竟会受到严重阻碍。

(二)网络资金沉淀合法性存疑

以淘宝网为例,每日在其上流转的拍卖资金就高达数亿元。竞拍者的保证金在成功支付之后就被暂时冻结在实名认证过的竞拍人的资金账户中。当成功竞拍之后,其他竞拍者的资金将会在3—5个工作日内退还。而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网络司法拍卖场次,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宝就可以形成巨大的资金链。由于立法空白,淘宝网可以利用该项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等变相的融资活动。据统计,从2005年到2007年,人民法院共计在拍卖机构完成高达5000多亿元的拍卖金额[7]。由此可见,淘宝网仅仅占据其中10%的交易量,就能获得80亿元沉淀资金的融资。这80亿元的资金合不合法,它产生的孳息又何去何从,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单独的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缺陷

在我国,由于城乡差距大,沿海和内陆地区以及不同教育程度的人群,网络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全国普及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是不可能的。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地区,网络覆盖率都不是百分百,仅仅采用网拍模式不合理。此外,互联网中的各种网络黑客攻击,将会导致拍卖系统服务器瘫痪等各种问题,竞拍人竞价受到严重影响[8]。更甚者,各地网络技术水平不一,在网络竞拍的过程中,也许会出现延迟甚至是网络连接无故断开、服务器瘫痪等问题,影响正常的竞拍过程。

四、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完善的建议

新事物的产生总是伴随着问题与争议,不断完善和改进,网络司法拍卖才能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从而引领我国司法拍卖的改革之路。

(一)完善救濟制度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优先权人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有关“到场”的司法解释或者条例,规范现场和网上的“到场”,勿让优先权人的权利因规定的模糊而受到侵害。对于其他竞买者的保障,可以参照“避风港规则”(它主要应用于网络仅仅提供载体,一旦发生侵权,网络提供者要第一时间删除该内容。)竞拍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和请求,寻求权利保障。

德国法院设置“拍定听审”程序作为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拍卖的事后监督措施。“拍定听审”程序是指在网络司法拍卖结束后,相关拍卖参与人在法院的组织下发表对拍卖结果的意见,如果提出反对意见,不服法院作出的拍卖裁定,也为其提供了救济程序,可以提出复议或者上诉。在法系上,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我国在民事执行救济程序的完善上一直以德日为模板,加之“拍定听审”程序的合理性,我国也可以借鉴。

此外,对于拍卖无效,可以采用特定的拍卖无效程序来救济当事人权利。当司法拍卖违反法律规定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直接依职权否认拍卖的效力,拍定人无法取得标的物。已经完成拍卖的,也可以撤销裁定,要求返还标的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二)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对于淘宝网中出现的,利用平台获得大量资金沉淀,从而进行投资、储蓄等经营活动,继而产生的资金孳息归属不明的情形,法院应当强化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国家推出了《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但是,淘宝网司法拍卖导致的资金沉淀,并不属于它的调整范围。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寻求技术帮助,建立一个保证金及时退还的制度,不再需要原来的3-5天,在网络拍卖结束的24小时内便退还保证金到未竞拍成功的保证人的个人账户内。而对于竞拍成功的人,他所支付的成交款沉淀在支付平台而产生的收益,也应该视为竞拍物的执行款项。

(三)健全双轨司法拍卖模式

就国外主流的拍卖模式来讲,如美国,在司法拍卖竞价中,约有四分之三的竞价来自于拍卖现场,而仅有四分之一来自于网络。由此可见,即使是在网络环境如此健全的美国,网络司法拍卖比例连三分之一都达不到,司法拍卖仅依靠网络手段是远远不够的。现在能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仅仅局限于那些权利没有瑕疵的热门物品,而对于不动产,股权,产权证书等非标准化的拍卖标的是不适合进行单纯的网络司法拍卖的。德国和日本对于拍卖标的进行了详尽的分类和规定,德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单独成立一编,对动产、不动产分别给予规定。日本《民事执行法》规定,不动产拍卖执行官要对拍卖进行调查,并负责对动产的处置。我国完全可以借鉴相关的规定,对标的进行分类,从而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拍卖。此外,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程度还不是很高,一部分的地区并不具备在网络上进行竞拍的条件,如果只是采用网络司法拍卖,这无疑是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正当权利。

因此,就目前而言,网络司法拍卖并不能在司法拍卖中独当一面,需要和传统的司法拍卖模式相结合,二者取长补短,兼顾他们的优势,这是就现在情况而言,是最佳的司法拍卖模式。

五、结语

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司法拍卖成为现实。在网络司法拍卖运行的几年来看,各地区的发展有自己独特的方式,笔者摘取了比较有典型意义的“重庆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运行现状的分析比对得知,网络司法拍卖对于传统的司法拍卖模式来说是一种创新,它不仅利用现代技术有效解决了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难”的问题,而且大幅度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和价格,彰显出巨大的制度优越性。但是,司法公正需要的是在正义观念的程序之树结出果实。在网络司法拍卖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监管体制、建立网络与实体并重的双规轨司法拍卖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胡军.论民事执行中的司法拍卖[D].浙江大学,2014.

〔2〕[德]博克哈特·海斯(Burkhared Hess).中国强制執行法草案与欧洲执行法的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6-57.

〔3〕褚红军,等.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的新问题及其解决[A].第六届“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C].

〔4〕吴俐,等.“网淘”司法拍卖品程序的理论和完善[J].公民与法,2015,(3):2.

〔5〕侯俊.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8.

〔6〕公拍网.资料来源:http://www.gpai.net/,最后访问日期:2016-03-13.

〔7〕发挥拍卖机构专业优势、深化司法拍卖改革——中拍协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摘要)[N].中国拍卖,2012-03-13.

〔8〕林亮春,等.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问题及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15,(1).

(责任编辑 赛汉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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