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延虎等贪污案指导性案例11号分析

2016-05-30 11:01:28李文倩
卷宗 2016年4期

李文倩

摘 要:在国家着力反腐运动的背景下,贪污犯罪是其中的一大典型犯罪。笔者在这篇论文中分析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并反思定罪量刑背后哲理。主要采取文献阅读法,定性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希望此文能引发读者的深思,若有不对的请指正。

关键词:贪污罪;死刑;人权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延虎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2002年杨延虎得知共和村要被拆迁改造,决定在该村购买旧房,并利用职权便利,谋取非法利益,遂于被告人王月芳、郑新潮共谋,由王月芳和郑新潮出面购赵某三间旧房(面积61.87平方米)。2003年在杨延虎的指示安排下,拿到了村委出具王月芳系三间旧房的虚假证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人员,对王月芳拆迁安置、土地确权以关照。后三人谎称“其父王某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屋,占地90.2平方米,分家后所得 54.1平方米,有关部门发现有误要求更正”。随后,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对该申请报告盖章确认,并使该申请得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认可,从而让王月芳、王某祥分别获得72和54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按王某祥的土地确权面积仅应得36平方米建设用地审批,其余90平方米系非法所得。2005年在拆迁安置区获得两间店面72平方米。经评估,价值253.944万元,扣除其支付的24.552万元后,实际非法所得229.392万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