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赔偿纠纷之法律问题思考

2016-06-06 22:28王龙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格式条款

王龙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快递行业在21世纪的中国表现出越来越强劲的势头,但同时,也常常会陷入不可避免的纠纷案件中。因此,积极关注并思考这些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所呈现出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快递纠纷在目前存在的争议方应如何明确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赔偿纠纷;格式条款; 实际价值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几乎可以说是大有平步青云拔地而起之势。在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贡献突出。但其先天不足,起步较晚,快递法律纠纷案件也频频出现。近期,快件在邮寄途中发生丢失的情况屡次发生,之后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当事人之间应按照契约约定的进行限额赔偿,还是应按邮寄货物实际价值进行全额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尽管我国快递赔偿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如2009年新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但就赔偿问题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还是相对不够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5条。该法条并未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也并未就事发后相关民事法律的适用予以详细解释。所以,着手于快递赔偿法律问题的思考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关乎快递市场能否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快递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重大问题。

一、案例

本案例援引自腾讯大秦网:快递30万元首饰丢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所涉当事人主体分别是托运人党先生和承运人顺丰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快件发生丢失后,党先生称其丢失货物实属贵重物品,实际价值为30万元;而快递公司回应:只保价5000元的包裹如何证明里面的物品价值是30万?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针对以上情况,相关律师倾向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进行判定,双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走法律程序。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对上述相关律师的有关其法律关系的分析是存有异议的,如果依据《管理办法》第20条进行裁决,那么党先生作为快递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由于作为托运人的党先生对其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举证方面缺乏有力证据,在案件中,势必处于不利地位,那么这样势必将继续引发争议。首先从司法实践而言,本案争议焦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身就存在很大漏洞;第二,在认定保价条款有效的情形下,究竟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还是应根据格式条款中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第三、假使认定保价条款上的限额赔偿出现不仅不合理而且无效的情形,作为托运人党先生如何对其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举证认定。因此,在此类纠纷案中,笔者以为快递公司既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进行限额赔偿或拒绝赔偿,也不能全额赔偿,而应积极寻求救济补偿方案,综合考虑,确定赔偿责任。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其效力认定导致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不同的。所以完善相关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当前现有的可依据的格式条款的法条之间是明显存在矛盾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一方面承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另一方面又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比分析,本案双方就权利地位而言明显不平等。此外,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而言,也出现《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所以,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首要考虑因素便是缔约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平等。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应成为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考虑因素。这也是目前引发争议的影响因素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承运人在快递单上以足以引起托运人注意的方式提示告知,就应该认为其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①笔者认为前一观点所谓的“合理方式”其实有失偏颇,托运人由于时间精力等条件限制,承运人应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提请注意。

综上所述,该案所涉条款无效。因一方并未尽到详细提示说明的义务,也未明确说明高出20万的快件不予受理,反而排除了快递消费者全额求偿的权利,对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也难以认定,故快递公司应根据党先生丢失快件的运费、保价费和物品的实际价格等综合考虑,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理赔方案。

三、快件实际价值的认定

快件实际价值的认定,是目前除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之外,影响判定理赔方案是否公正合法最有争议的因素之一。快件的实际价值究竟应由托运人进行自行出示相关证明并约定格式条款,还是应由承运人快递公司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是目前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的重要议题。这一环节的认证,对于解决此类快递纠纷案件意义重大。由于快递企业总体水平参差不齐,无法在实践中对快件实际价值做出合理准确的价值判断,实际上也不应成为快递合同中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所以,快件实际价值应由托运人进行必要的佐证,然后双方达成共识后再确定保价金额签订格式条款。②基于本案,如果就实际价值的认定预先达成共识,将大大减少解决此类赔偿纠纷案件的困难。这既是保护快递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增强快递公司风险防范的一项重大举措。

四、结语

尽管快递纠纷法律案件层出不穷,但总体而言,还是取得了令人满意成效。快递赔偿法律制度也在基于其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的案例基础上不断完善着、发展着。所以,积极分析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分清责任主体、减少此类纠纷案件发生的可能,是我们法制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

注释:

①胡立超:《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适用问题的案例分析》,兰州大学,2010,第8页。

②邢程:《论我国快递快件赔偿制度的完善》,宁波大学,2015,第24页。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胡立超.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适用问题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

[3]邢程.论我国快递快件赔偿制度的完善[D].宁波大学,2015.

[4]赵丽博.试论快递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4,19:23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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