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2016-06-06 23:05孙舒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婚姻法

孙舒

摘 要: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 ;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其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1.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适用于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制度强调三方面:①夫妻共同共有始于婚姻成立之时。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除外。③共有的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不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

2.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约定的条件: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缔约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必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②约定的内容: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③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④约定的时间和效力: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

二、我国夫妻制度的范围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

(1)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三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难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

(1)夫妻法定财产制中关系共同财产的界定过宽,且不合理。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各自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此时各自所得的收入及所购置的财产的界定问题;婚前夫妻一方参加集资,婚后购买产权的公房界定问题;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获得租金、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界定问题;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费的界定问题;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书稿等离婚时的界定问题;对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

(2)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

四、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思考

(1)首先,法律应规定夫妻有维持家庭的责任,夫妻双方有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其次,夫妻间有财产及债务知情权,特别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情况,双方应相互告知;再次,还要规定夫妻应正确行使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一方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他方个人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义务:最后,应规定夫妻就以上规定发生纠纷的,双方有申请调解或诉讼的权利。

(2)建立特殊财产制。特殊财产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诉讼适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增设特殊财产制,当婚姻关系出现法定财产制度不能加以调整的情况而夫妻双方又未对其做出约定时,为了救济夫妻一方必要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弥补一般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增设特殊的法定财产制是必要的。当然,只有经法院判决并由其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后才能生效。

(3)确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制度。在实践中,参与交易的夫或妻一方往往向第三人隐瞒夫妻财产的约定,依法律的规定,这时夫妻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于是,在债务发生后,未参与交易的一方仍须要以本该为其专有的财产去承担其本不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背离极大损害其利益。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的有无约定及约定的内容无从知晓,而这些又恰恰直接关系到债务的承担、履行,不能不说这是对债权安全及交易安全的一个威胁。

参考文献:

[1]马原主.《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陈龙.《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4]丁淑君.《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学术交流》,2008年5期.

[5]李霞.《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中国江西新闻网,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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