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法律解决网络盗版现象

2016-06-06 15:38张豪杰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权利法律

张豪杰

摘 要:我国历经三十余年的国企改革基本上是在经济学指导下推进的,法学缺位,法律缺位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改革过程中因过分考虑效率而抹杀公平的现象出现。当国企改革进入到产权改革领域时,法律缺位的一个最直接后果就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虽然关于国企改革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关键词:网络盗版;法律保护

一、网络盗版概述

1.网络盗版的概念

对网络盗版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界定。是探析其形成原因与解决对策的基础,而要对网络盗版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界定,首先应了解盗版的概念。盗版是指未经正当授权、为了个人或者集体牟利、擅自复制井传播已出版作品的行为。根据盗版的概念,结合互联网的特有属性,笔者认为,对网络盗版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界定:网络盗版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擅自在网络上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

2.网络盗版的特征

网络环境下的盗版是传统盗版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区剐于传统盗版行为,网络盗版除具有一些传统盗版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无形性。在传统盗版中,盗版作品通常通过一些有形物质承载着,如书籍、光盘等,而在网络环境下,所有被盗版的作品无论是文字、音乐还是图片等都表现为数字化作品,所有作品都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所有作品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盗版物在网络环境下被无形化。

(2)易复制性。只要是在网络上公开运行的知识和信息。全球用户就可以通过网络下载作品,网络作品的复制极其容易。与传统盗版不同,网络盗版脱离了有形栽体具有无形性。使得网络作品可以无限制地复制,网络盗版物可以无限制地传播。而且,由于国际互联网不分地域和国界。网络作品的复制和传输都是瞬间完成,使得盗版行为随时随地可能发生。

(3)可变性。由于网络盗版物的无形性、极易复制性及数字产品的特殊属性,网络作品的内容很容易地被修改,如在网络上转载时擅自删除作者署名、破坏作品完整等,这种对网络作品内容上的改变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侵犯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二、网络盗版现象的原因分析

网络盗版现象愈演愈烈,不仅在中国,世界各国纷纷举起打击网络盗版,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大旗,网络盗版现象的猖獗不是偶然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

在数字技术普遍应用的信息化社会中,计算机与互联网走进了千家万户。已经渗透到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自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互联网市场持续增长,2005年,中国互联网用户首次突破1亿,2009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数达到3.84亿,比上年同期增长28.9%,互联网用户位居全球第一,互联网渗透率迭到全球平均水平。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日渐成为中国人沟通、娱乐、咨询和交易的主要媒体,越来越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对人们生活、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巨大影响。

2.利益谤使盗版者驶向网络

网络为盗版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容身之地,网络盗版者既不需要向所有权人交付版权费,也不缴纳各种税款,却可以付出极低的成本在很短的时间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况且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低成本高利润的行业当然会有很多人冒着低风险来赚取高收益。

3.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

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不仅体现在对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在知识产权领域,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时他人权利的不重视,对知识经济价值的不重视。这种潜意识里的不重视无形中影响了人们的消费心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曾说:“每个人都知道面包、馒头是有价值的,对于物质产品知道用钱去买,认为物质产品才是商品,总觉得文化产品与金钱搭不上。”

4.被盗版者缺乏维权积极性

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单独地一个个地去将盗版者诉至法院,付出的成本太高。首先诉讼成本高,受到侵权者在承担大量费用的同时未必能够胜诉;此外时间成本高,执行成本也高。这就导致了被盗版者得不到适当的补偿,最终缺乏维权的积极性。

三、网络盗版现象的法律对策分析

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以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著作权可能很快又会被新的技术而攻克,而法律手段则更为稳固和有效。打击网络盗版,法律手段是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根本。

1.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权利人很难向使用自己作品的人逐个地去许可、收费,这就使得权利人无法实现对自己作品的有效监控及保护。

2.明确网络用户相关责任的承担

只要作品放在网上就可以随意取用的错误观念不仅深入中国,世界各国的网络盗版案件也是屡禁不止,为此法国、韩国等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断网条款”。这样的条款对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情况而言可能过于严格,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明确网络用户的相关责任,及对非法下载影视、音乐、游戏作品的网络用户,在经过两次警告后,仍不听劝阻的,第三次警告时,将可以通过赔礼道教、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途径给予受侵害人相应的救济。使网络用户承担一定的责任。

3.设立专门治理网络盗版的行政执法机构

网络盗版较传统盗版而言专业性极强,范围广且数量多,非专业的执法机构由于专业技术知识的欠缺很难公正合理地执法。所以应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立专门的治理网络盗版的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专门负责网络盗版活动中著作权的行政保护,针对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特点,凭借专业的网络技术和丰富的网络资源进行执法,实现对网络盗版及时、有效的打击。

打击网络盗版需要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手段,但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网络盗版问题,目前我国网络盗版现象猖獗,其原因有历史、经济、社套、文化、伦理、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有效打击网络盗版,保护网络著作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法制观念的深入,笔者相信盗版现象将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段维.《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年10月,P97.

[2][美]约翰·冈茨,杰克·罗切斯特著,周晓琪译:《数字时代,盗版无罪?》.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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