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适用探析

2016-06-06 14:57:45赵捷
北极光 2016年4期

赵捷

摘 要:本文从刑法实质解释论来剖析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并结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探析本罪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所存的理论和实践争议。从法律实务角度,提出预防和抵御“非吸”案件所造成重大社情和严重后果的措施设想,争取在法律实践中为实务工作者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实质解释论;构成要件;实务建议

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市场化程度加深,然而我国经济金融立法却处在与当下经济金融生活不匹配的尴尬局面,加之国民法律认知模糊,法律意识淡薄,这都导致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比例持续走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1]在1979年制定通过的刑法,由于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不存在个人或企业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对此未有规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一些个人和企业以放贷投资,扩大生产等目的擅自募集资金为“储户”带来金融风险,造成财产损失,动摇国家金融根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鉴于此,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其中第七条明文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刑事制裁的内容,1997年刑法典修改时,沿用该罪名至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