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我国的临时救助制度

2016-06-06 21:15黄文君
北极光 2016年4期
关键词:救济救助专项

黄文君

临时应急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相区别于长期救助和专项的社会救助。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以及具体可以实行的临时救济的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更加注重长期救助和专项救助,对于临时救助缺乏完善的实施程序和实施内容,使得我国的临时救助复杂化,相较于前两者,更加混乱。各省之间临时救助制度趋向多样化,也使得各地的收入和补贴差距拉大,不利于公平价值的实现。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中规定了临时救济的内容,即第二十六条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资金、物资、服务等临时救济。

首先,临时救助制度要有明确具体的救助对象。主体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临时救助的对象是低收入者。二是,临时救助的对象由于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其他突发性的事件而急需经济扶持的主体不在长期或专项保障的范围内,也不是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危机的家庭。三是,各地区因特殊状况认为需要临时救助的相关主体。其次,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包括程序设计。第三,临时救助制度的资金筹集以及发放标准。对给予临时救济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济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以及提供专业服务。

二、临时救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就临时救助制度内容而言,还相对混乱,程序本身不明确,立法相对欠缺,实施起来相对困难。2007年民政部《通知》下发之后,不少地方先后出台专门政策文件,对重要环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2014年临时救助650.7万户次,全年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7.6亿元。

中国已渐渐全面建立起临时救济制度,有不少地方或零星摸索,除北京外,江西、湖北、江苏等省份也都陆续表示“全面建立起临时救济制度”,对因患危重病、子女教育、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导致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济。

三、我国临时救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缺乏临时救助的立法,使得临时救助得不到实施的基础

临时救助制度在理论上虽有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又增砖添瓦。但是,我国没有《社会保障法》也没有相关的临时救助的完善立法,没有法律对临时救助制度进行保障,没有完善的机制监督临时救助,使得这些政策成为空谈,无法实践与现实生活之中。

(二)临时救助制度内容中出现空白

(1)资金得不到充分的支持,救济水平低下。临时救助的投入远远少于长期救助和专项救助,目前为止,国家的财政投入少之又少,地方财政对于临时贫困者的扶持远远不能实现临时救助的目的。

(2)临时救助的范围不确定性。救助的范围,一个是家庭有重病人、孩子上学支出的数额较大,使他陷入贫困,是支出型贫困;一种是火灾、交通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出现的暂时性的贫困,为急难性贫困,同时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的。具体界定的范围一直未有一个准确的界定。

(3)临时救助的审批和监管上程序复杂而效率低下。临时救济带有托底线、救急难的特点,有时遇到特殊情况,应该简化救助的审批程序,甚至后置审批,这样给基层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尚未认识到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

四、对于我国临时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社会救助法,建立临时救助的法律,保障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1)我国目前为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而临时救助也缺乏专项立法,因此,建立临时救助的相关具体法律对于临时救助的实施也十分重要。将立法和国家政策相结合,完善法律,实现临时救助的目的。

(2)全国各省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试点,从点到面的进行推广。由于各地方立法参差不齐,地方政府责任不清楚,制定相关条例、完善相关临时救助的政策与法律势在必行。明确各单位的职责,明确临时救助的相关监督和检查。

(二)加大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建立临时救助基金

(1)临时救助水平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临时救助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全国临时救助标准不一的情况下,加大国家财政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扶持,使得经济落后的地区的救助标准趋于全国水平。

(2)严格审批管理资金。临时救助的资金是专项资金,需要建立专门账户。

(3)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能将社会责任排除在外,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资源,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济。

(三)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以及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1)明确办理临时救助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2)临时救助的对象、标准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要统一。遇到特殊情况的,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地方政策和经济进行救助。

(3)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法国通过将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税务系统、其他救助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家庭收入核查十分准确迅速,工作效率非常高,管理运行成本也明显降低。

(4)要完善临时救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组织临时救济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等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济政策家喻户晓。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个人、家庭、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济的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支持临时救济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美德。

参考文献:

[1]张浩淼.《我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与思考》社会保障研究第一卷.

[2]乐章.《社会救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4]俞德鹏.《社会救助专项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5]胡仙贵.《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2013年中国民政用法说法法制版第三版.

临时应急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相区别于长期救助和专项的社会救助。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以及具体可以实行的临时救济的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更加注重长期救助和专项救助,对于临时救助缺乏完善的实施程序和实施内容,使得我国的临时救助复杂化,相较于前两者,更加混乱。各省之间临时救助制度趋向多样化,也使得各地的收入和补贴差距拉大,不利于公平价值的实现。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中规定了临时救济的内容,即第二十六条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资金、物资、服务等临时救济。

首先,临时救助制度要有明确具体的救助对象。主体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临时救助的对象是低收入者。二是,临时救助的对象由于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其他突发性的事件而急需经济扶持的主体不在长期或专项保障的范围内,也不是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危机的家庭。三是,各地区因特殊状况认为需要临时救助的相关主体。其次,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包括程序设计。第三,临时救助制度的资金筹集以及发放标准。对给予临时救济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济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以及提供专业服务。

二、临时救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就临时救助制度内容而言,还相对混乱,程序本身不明确,立法相对欠缺,实施起来相对困难。2007年民政部《通知》下发之后,不少地方先后出台专门政策文件,对重要环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2014年临时救助650.7万户次,全年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7.6亿元。

中国已渐渐全面建立起临时救济制度,有不少地方或零星摸索,除北京外,江西、湖北、江苏等省份也都陆续表示“全面建立起临时救济制度”,对因患危重病、子女教育、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导致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济。

三、我国临时救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缺乏临时救助的立法,使得临时救助得不到实施的基础

临时救助制度在理论上虽有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又增砖添瓦。但是,我国没有《社会保障法》也没有相关的临时救助的完善立法,没有法律对临时救助制度进行保障,没有完善的机制监督临时救助,使得这些政策成为空谈,无法实践与现实生活之中。

(二)临时救助制度内容中出现空白

(1)资金得不到充分的支持,救济水平低下。临时救助的投入远远少于长期救助和专项救助,目前为止,国家的财政投入少之又少,地方财政对于临时贫困者的扶持远远不能实现临时救助的目的。

(2)临时救助的范围不确定性。救助的范围,一个是家庭有重病人、孩子上学支出的数额较大,使他陷入贫困,是支出型贫困;一种是火灾、交通等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出现的暂时性的贫困,为急难性贫困,同时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的。具体界定的范围一直未有一个准确的界定。

(3)临时救助的审批和监管上程序复杂而效率低下。临时救济带有托底线、救急难的特点,有时遇到特殊情况,应该简化救助的审批程序,甚至后置审批,这样给基层的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尚未认识到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

四、对于我国临时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社会救助法,建立临时救助的法律,保障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

(1)我国目前为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而临时救助也缺乏专项立法,因此,建立临时救助的相关具体法律对于临时救助的实施也十分重要。将立法和国家政策相结合,完善法律,实现临时救助的目的。

(2)全国各省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试点,从点到面的进行推广。由于各地方立法参差不齐,地方政府责任不清楚,制定相关条例、完善相关临时救助的政策与法律势在必行。明确各单位的职责,明确临时救助的相关监督和检查。

(二)加大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建立临时救助基金

(1)临时救助水平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临时救助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全国临时救助标准不一的情况下,加大国家财政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扶持,使得经济落后的地区的救助标准趋于全国水平。

(2)严格审批管理资金。临时救助的资金是专项资金,需要建立专门账户。

(3)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能将社会责任排除在外,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资源,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济。

(三)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以及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1)明确办理临时救助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2)临时救助的对象、标准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要统一。遇到特殊情况的,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地方政策和经济进行救助。

(3)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法国通过将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税务系统、其他救助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家庭收入核查十分准确迅速,工作效率非常高,管理运行成本也明显降低。

(4)要完善临时救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组织临时救济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等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济政策家喻户晓。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个人、家庭、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济的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支持临时救济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美德。

参考文献:

[1]张浩淼.《我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与思考》社会保障研究第一卷.

[2]乐章.《社会救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4]俞德鹏.《社会救助专项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5]胡仙贵.《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2013年中国民政用法说法法制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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