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公开须贯穿立法全过程

2016-06-11 23:06阿计
公民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阶段性民意草案

(阿计:著名媒体人,资深人大新闻工作者、中国法学会会员)人类社会正在走向一个“电子民主”时代,为民意超越时空限制、广泛介入立法创造了无限前景。因此,立法公开应当将立法程序的各种环节,以及阶段性的立法成果,都向社会开放,并允许公共参与、民意介入。

纵观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一个极其鲜明的标志是“开门立法”的长足进步。相对于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闭门立法”现象,“开门立法”的演进及其效应。无疑是翻天覆地式的变革。

但也应当看到,立法公开化、民主化进程仍在路上,其广度和深度还存在不少改善空间。

比如,绝大部分立法在调研、起草阶段,虽然也以各种方式采集立法意见、展开立法讨论,但征询对象往往局限于部门、专家等“小众”范围,其立法信息、尤其是立法争议的焦点、难点等社会关切的核心问题,也大都处于内部流转的封闭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开门立法”仅仅具有“阶段性”,尚未真正实现贯穿立法全过程、各环节的公共参与。

立法开放程度的不足。必然引发公共参与的滞后效应,从而错失提前制衡立法设计的机遇。而立法草案成型后的惯性。也必然抬高纠错的难度和成本。在极端情况下,一些缺乏公开和民意基础的立法。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

立法民主的核心前提是,全面建立立法公开制度,彻底打开民意介入的大门。尤其是在部门仍然掌控大量立法话语权的现实语境下,民意诉求更须借助立法公开及时、全面地介入立法进程。从而使代表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声音随时在场,防止失语,以更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危险。

从本质而言,立法公开应当将立法程序的各种环节,以及阶段性的立法成果,都向社会开放,并允许公共参与、民意介入。

具体而言包括:在制订立法规划时,应当公开规划草案,广纳各方建议,而非闭门造车;在立法调研起草时,不仅要征集部门、专家的意见,更要听取社会、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立场,甚至允许公民、社会团体等提出立法案。

立法草案形成后,除了公开草案文本外,还应同时公开立法说明、背景资料等等,为广泛收集、传达民意创造条件,尤其是应当全面公开所采集到的立法意见。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在立法审议阶段,立法机关应当允许公民旁听,或者通过现代传媒手段公開会议实况,向社会清晰地展示立法审议、讨论的全过程;即便是立法获得通过后,也不仅要公布立法文本,更要公开立法过程中的议事、发言记录,尤其是公开立法争议记录,以便全社会理解立法,并对立法进行事后评判和监督。

事实上,随着现代通讯、传媒手段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人类社会正在走向一个“电子民主”时代,不仅大大降低了民主成本,也为民意超越时空限制、广泛介入立法创造了无限前景。借助高效率、低成本的现代信息技术。立法机关可以便捷地公布立法信息、收集立法意见,公民也可以自由地发表立法建言、表达利益诉求。

就立法的公共参与而言,目前已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更为关键的是,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是否被尊为立法的最高灵魂,而这,不仅取决于制度空间的拓展.更取决于推进“开门立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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