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在法警工作中使用现状及反思

2016-06-11 06:56马双柱孙莹莹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10期

马双柱 孙莹莹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任务。规范司法行对专项整治活动地深入开展也对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记录仪作为日常警用器械,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检务保障正规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但现阶段执法记录仪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亟待提高的方面。这既有干警自身认识和使用水平的问题,也有管理上规定不明确的原因。作为工作在执勤一线的法警队伍,应从加强法警队伍自身和加强设备管理等方面着力,使执法记录仪真正成为法警高效办案的利器。

关键词:执法记录仪 证据类型 使用现状 改进意见

一、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仪视音像资料的证据类型分析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的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记录仪正式的名称应为“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是公安民警执法时随身佩戴的集实时视音频摄录、照相、录音等功能于一体的取证技术装备。执法记录仪问世后发展较快,功能不断增加,性能逐渐提高,但是都涵盖了规定中实时摄录、照相、录音三项核心功能。我市检察系统司法警察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是以公安部制定的上述行业标准为参考的。执法记录仪在还原现场、保存证据方面的独特功能,使其成为法警工作必不可少的警用装备。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资料是指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任务时,执法使用记录仪对执法现场如实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通常为现场的照片、录音和录像等形式。上述资料不仅是对司法警察工作情况的记录,也是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证据。执法记录仪制作的视音频资料的证据类型判定,不能笼统的认为其具有电磁视听信息形式就是视听资料。需要结合司法警察具体的工作内容,结合证据的性质具体分析。 以司法警察依法协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搜查为例,在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或其住处进行搜查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的视音频资料就属于笔录的证据类型。笔录的证据类型基本上分为场所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人身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等。搜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可能隐藏有证据或者作案人的场所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制作的记录。这种记录不仅局限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字记录形式,照相、录像同样具有保全司法的性质,因而也是现场搜查笔录。笔录的形式多样,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类型的程序要求严格,原因有二:一是从形成上看搜查笔录是在执法部门主导下面产生的证据,设置高门槛,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平,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二是从属性上说笔录属于间接证据。以司法警察依法协助控申接待当事人为例,此时执法记录仪的记录内容就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类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词与叙述。笔者认为在此有三点需要说明,其一控申接待属于司法救济的内容,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此类证据不宜仅仅局限在诉讼过程中;其二形式上不宜仅仅局限在书面形式,因为影像资料能够更好还原于陈述时情形;其三从主体上说,司法警察在接待过程中属于协助接待,但同样是作为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就属于控申接待的组成部分。

二、执法记录仪在法警工作的使用现状

执法记录仪在法警工作中的广泛使用,将搜查、看管、处理突发事件等执法活动最大可能地纳入了法治的轨道,提高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透明性,对警务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在使用和管理中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第一 ,干警对执法记录仪使用不规范。在执行任务时部分干警虽然佩戴了执法记录仪,但是因为认识不到位,将执法记录仪视为对自身行为的限制,害怕执法记录仪会将自己不尽规范的行为如实记录,所以带而不开,佩而不用;还有部分干警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不熟练,使用中拍摄角度不正、开录时间较晚致使摄录重点内容不全;部分干警对执法记录仪保养检修不及时,充电不及时,内存清理不及时,致使记录仪的工作时间缩短,不能如实记录现场情景;还有部分干警存在选择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对现场进行选择性的摄录,自身不规范执法时刻意暂时关闭执法记录仪,这些行为都将导致这些证据材料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将检察机关的活动置于被动的境地。第二,执法记录仪管理较为松散,监督不力。从保管环节来看,现阶段执法记录仪是每名干警配发一部,由干警自己负责日常保管。从使用环节来看,法警部门内部监管缺失。没有执法记录仪使用登记制度,或者使用登记拖沓滞后、甚至是遗漏登记致使部门内部监督乏力;从技术部门监督来看,执法记录仪的记录内容删除只能让检察技术部门通过技术平台实现,干警只能浏览和复制记录内容。这本来就是一种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监督和制约,但是因为统计部门之间的并无明确的监管全力,导致记录仪内容登记保存滞后,致使技术部门的监督流于形式。第三,执法记录仪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没有明確的使用规定。法警部门作为保障检察办案安全的重要力量,属于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武装力量。司法警察执行的任务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司法警察使用和管理执法记录仪,更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实现规范司法、保障检察办案安全、保障人权的目的。现阶段检察系统对于司法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尚属空白,司法警察更多参考公安部门关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定,主要有《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等。但是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与公安的工作差异性较大,因此检察系统有必要早日制定检察系统的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三、执法记录仪使用和管理上的反思

第一,加强执法记录仪学习培训。首先要在认识层面上端正态度,培养司法警察队伍的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培养司法警察从保障检察业务的高度看到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在收集证据、打击嫌疑人嚣张气焰的作用,看清执法记录仪不仅是在约束自己,更是对法警自身的一种有力地保护;其次要开展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技术强化训练,从执法记录仪的正确佩戴到执法记录仪相应配件的操作使用,从执法记录仪的拍摄角度、拍摄位置的选择到执法记录仪的日常检修,将执法记录仪实际使用中每一个可能出现的情景都当作一种预案进行演练,确保执法记录仪在使用中准确清晰,以高质量的视音频资料为检察办案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第二,强化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制度。执法记录仪的监督主要包括部门内部监督和技术部门的外部监督两个层面。部门内部监督主要是制定专人登记制度,将每次出警都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相挂钩,增设执法记录仪使用考核标准。确保做到出警必配,出警必记,出警必开,开机必存,保存必查,有查必核的六必原则。技术部门的外部监督主要是将记录仪的记录内容上传的时间限定为出警任务完成24小时之内,技术部门需要对记录内容的时间进行把关,对于迟滞上传记录内容的及时提出建议。通过内外监督,充分调动起司法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相关证据材料的安全和完整。第三,尽早制定检察系统内部的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保障部门,从事的搜查、看管、控申接待等任务时,主要是协助业务部门开展检察业务。相比较于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活动有自身辅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定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定时,应该立足于检察系统的大局,结合各部门工作内容不同,对业务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的具体使用规范加以明晰。早日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纳入到法治轨道。综上,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是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一个契机,唯有高度重视执法记录仪的地位和作用,在日常的工作中模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强化监督和管理,才能让执法记录仪物尽其用。最终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马双柱(1987.8—)男,汉族,学士。现任职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孙莹莹(1990.11—)女,汉族,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