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企业视角谈税收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应对

2016-06-12 17:23:16徐鹏林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4期

徐鹏林

摘要: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是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对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行使的具体税收征管行为。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往往又是税法执法中产生税企争议的重要原因。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其合理、适度运用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但如果运用失当,必然损害纳税人利益。本文就从大企业纳税实践角度出发,谈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应对,以期为纳税人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大企业 税收执法 自由裁量权 滥用 应对

一、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类型

为便于税务行政机关能够对各种特殊、具体的涉税问题进行灵活、果断、迅速的处理和解决税收征管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在复杂多变的案件中束手无策,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一)征管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关于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即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也可通过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企业资产来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有多种手段选择权,但所采取不同行为对企业的影响是显然不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四条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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