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六一(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南京210031)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适用性研究
——以气枪国家标准为视角
陈六一
(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江苏南京210031)
摘要:现行《气枪》国家标准在气枪定义中设定了枪口动能E或枪口比动能B的下限值,分别为E>1J或B≥1.8J/cm2。当枪口比动能B<1.8 J/cm2待检“气枪”的枪口动能E>1J时,该枪属于制式气枪。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制式枪支属于法定枪支而B<1.8J/cm2的枪支不属于法定枪支,对该枪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定性结论。对于一定口径的气枪,枪口动能与枪口比动能值一一对应,因此只需用一种参数定义气枪即可。用枪口动能限制气枪能量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可照此修改上述两个标准。现阶段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应依据《气枪》标准检测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确定其属性。
关键词:国家标准;气枪;致伤力判据;枪口动能;枪口比动能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1],以下简称“致伤力判据”)3.2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 J/cm2。《国家标准气枪》(GB/T 28801—2012[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3.1对气枪的定义为:“以压缩空气为动力,具有枪管、击发机构等基本结构,发射金属或其他材质的弹丸,所发射弹丸的枪口动能超过1J,或者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等于或大于1.8 J/cm2的器械”。
“新标准”除对气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作出规定外,增加了枪口动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