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应获赔偿

2016-06-15 18:05
现代家长 2016年6期
关键词:购买者销售者权益保护法

问:我到外地旅游,想带点茶叶回家给亲朋好友,于是到某超市购买。结完账我才发现,超市卖的茶叶已经过期。刚走出超市大门,我就扭头回去要求超市予以退货并赔偿损失。但超市服务员和负责人不予赔偿,只肯退货。超市负责人认为,我明知茶叶过期,仍然购买,属于恶意敲诈行为。对于超市出售过期茶叶,他们辩解是没有及时清理,导致本已过期的茶叶未下架。请问,超市的这种解释和说法合理吗?我能因此获得赔偿吗?

董世友(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超市的辩解是不合理的,其不予赔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您可以获得购买茶叶金额的3倍赔偿。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退一步讲,您确实属于知假买假,商家仍然需要赔偿,而不得以消费者明知作为抗辩事由。因此,您有权获得超市的相应赔偿。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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