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打擊,方能贏得掌聲

2016-06-15 03:40明遠
澳门月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台灣大陸司法

明遠

此次台灣45名電信詐騙嫌疑犯從肯尼亞遣返大陸,一時間“電信詐騙”引發兩岸四地熱議,台灣內部也有不同的聲音,那回歸法律層面,我們又該如何看待電信詐騙犯罪呢?

詐騙要件的“電信版”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電信詐騙是近年來高發的一種欺詐類案件。這類案件在海外也普遍存在。可以說,電信詐騙是詐騙犯罪在電信時代或者網路時代的重要形式。

電信詐騙雖然看起來是新鮮事物,但仍然具備詐騙犯罪的基本特徵。按照刑法學一般原理,詐騙罪屬於侵害或者威脅財產法益的犯罪,施害者在主觀上需具有騙取他人錢財或者物質利益的故意,客觀上需實行了詐騙行為;被害人由於施害者的詐騙產生了認識上的錯誤而主動交付了錢財。雖然電信詐騙形式多樣,但上述基本原理是構成詐騙犯罪的基本要素。

當然,電信詐騙犯罪也存在著區別於傳統詐騙犯罪的顯著特點。其中最重要的是,施害者通常是通過電信方式(發短信、打電話、通過微信、QQ、Line、Facebook等通訊型的APP等)主動聯絡受害者,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後通過網上銀行或者手機、電腦等進行銀行轉賬或者其他形式的財物交付。在整個犯罪活動中,施害者與受害者都是通過網路或者電信方式進行資訊交互,基本不會甚至根本不會見面,在本質上表現為基於網路或者電信方式的“陌生人式”詐騙。基於網路或者電信方式進行詐騙活動,是電信詐騙犯罪最主要的外部特徵。因此網絡時代通訊的日益便利化某種程度上也為犯罪提供了溫床,相對於傳統的面對面詐騙,現在單靠聲音或者簡單的訊息,詐騙就可以輕而易舉得手,這樣的形式與途徑也逐漸讓民眾防不勝防,甚至是一再上當。

管轄權之爭

而對於此次台灣詐騙嫌疑犯遣返大陸引發討論,不少人提及管轄權與主權的議題,島內也有不少聲音質疑大陸是否有管轄權,台籍詐騙嫌疑犯是否應該在大陸接受相關司法審查?其實,按照目前大陸刑法典的相關規定,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只要有其中之一發生在大陸的,大陸刑法典即具有管轄權。目前發生的大多數電信詐騙案件的受害者都在大陸地區,因此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在大陸地區,所以照此規定,大陸刑法對實施電信詐騙犯罪的台灣地區嫌疑犯是具有管轄權的,而並非一些有心人士單純從政治的角度叫囂大陸不具備任何形式的管轄權。

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但由於歷史原因,目前仍處於不同法域。依據刑事立法通例,各法域刑法與刑事司法適用於屬區內的居民,非因協議或者國際法上的義務往往不會移交本地區的居民至域外進行刑事調整與審判。不過,由於兩岸在2009年已經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以雙方應依據該協議彼此承擔包括移交嫌犯在內的司法互助義務。

台灣方面不願意或者懈於移交台灣疑犯至大陸進行司法調查,其他形式的司法協助也與大陸的期待存在差距,這可能是當前電信詐騙犯罪懲治的主要癥結。也正是因為這樣的落差,造成了在大陸的受害者的進一步失望與極端行為,部分詐騙嫌疑犯逃脫司法制裁或者輕判等,讓受害者不僅血本無歸,更在情感上遭受進一步的打擊,大陸近幾年多地都出現不同程度的受害者因多年積蓄一夕被騙光,從而走上了自殺等極端道路,令人不禁唏噓。

事實上,在過去一段時間內,大陸在偵破詐騙案件涉及台灣籍嫌疑犯往往循司法互助協議遣返台灣受審,但是回到台灣因為台灣法律制度與法官的自由裁量問題往往罪與刑罰不相符,引發民怨,特別是大陸民眾的不滿,從法律的角度看,兩岸其實關於電信詐騙的法律認知與相關刑罰還存在著不小差異。

電信詐騙犯罪是屬於典型的團夥犯罪(或共同犯罪)。對共同犯罪中性質不同的犯罪人有差別地處以刑罰是刑法公正性的重要體現。就目前掌握的電信詐騙犯罪的基本形態來看,台灣地區的嫌疑人往往是電信詐騙團夥的組織人,大陸地區的嫌疑人則往往是詐騙犯罪的實施者(實施撥打電話、收發短信等詐騙行為或者詐騙成功後轉移或者分散贓款等行為)。若台灣方面不能有效地將台灣地區嫌疑人的相關證據移交給大陸方面,將導致大陸方面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取證困難,對於準確認定大陸地區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產生障礙,從而影響案件的辦理,進而影響對電信詐騙犯罪的懲治,一些大案要案久拖而不決。

兩岸合作方為正道

過去馬英九政府執政期间,兩岸間的司法互助進入一個良性發展階段,雖然目前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上,大陸方面認為台灣方面協作的力度有限,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過去的這些年,海峽兩岸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取得了具有歷史意義的進展,這其中最具標誌意義的就是2009年兩岸之間簽訂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上述協議是兩岸開展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的文本基礎,也是重要的互信基礎。

我們看到,自上述協議簽訂以來,兩岸的司法互助進入了實踐層面。兩岸圍繞共同打擊犯罪,逐步建立了相關系統性的工作機制,這是非常值得讚賞與肯定的。這個領域的突破對增強兩岸政治上的互信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通過這些年電信詐騙犯罪辦理中司法協助的實踐,我們也看到兩岸的相互信任尤其是台灣對大陸的信任還不能滿足人們的期待。我可以通過一個數據來說明這個問題:據大陸新聞媒體報導,2015年大陸地區因電信詐騙造成的財產損失為222億元人民幣,其中113億流向台灣地區,而同期台灣地區向大陸地區移交的贓款僅為200多萬元人民幣。雖然我們不能妄自揣度台灣地區相關機關懈於移交嫌犯與贓款的原因,但目前的狀況顯然是不利於大陸地區打擊電信詐騙犯罪以及挽回損失的,是不利於两岸人民相互情感增进的。

5月20日,民進黨政府正式宣告在台灣地區執政,有關兩岸間的司法互助協議與行動不少人感到悲觀,對於未來合作打擊犯罪的前景也不看好。《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作為兩岸之間簽訂的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不應由於領導人的變化,不管由誰擔任領導人,只要這個協議尚無廢止,台灣地區作為協議主體,就應履行相關義務。

我想強調的是,電信詐騙犯罪的懲治屬民生領域,沒有什麼政治屬性。無論大陸地區,還是台灣地區,都不希望居民在電信時代處於防騙的緊張與被騙的恐懼中。希望台灣地區領導人減少政治顧慮,充分考慮大陸地區為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而在電信詐騙懲治方面的努力,認真履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約定的“犯罪資料與情報的交換和共用、調查取證、送達文書、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報資料、緝捕和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人移管、罪贓移交”等七個方面的刑事司法互助義務,進一步優化工作機制,與大陸共同努力,堅決遏制電信詐騙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從百姓的財產安全、生命安全的角度著手合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兩岸人民的情感不受傷害,財產少遭損失,在高效有力的合作中促進海峽兩岸的進一步和解與進步。

高度警惕,多重打擊

近年電信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等詐騙犯罪行為的行動開展刻不容緩。電信詐騙犯罪的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近期我們看到,大陸地區在綜合治理電信詐騙犯罪方面著力頗多。據《北京晚報》報導,北京警方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過程中,積極爭取工業與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全國各省市通管局和北京市銀監局、安全局以及各大商業銀行總行、北京分行,三大運營商的支持配合,與各銀行相繼建立了批量查詢、快速止付等機制,積極開展對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的技術阻截等工作,2015年度為市民挽回6.2億餘元人民幣的損失。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在社會轉型時期,詐騙類案件仍然高發。貧富分化嚴重,部分底層人士並不覺得詐騙犯罪有多深的罪惡,只要不被刑法懲罰,打打電話、發發短信,騙點錢花花算不上有多罪惡,這種社會心理之下出現了部分地區、部分村落大規模集體從事電信詐騙的現象。這些醜惡現象的治理,可能尚需些時日。

另外,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商業道德的缺失也是電信詐騙犯罪高發的原因。網路虛擬撥號、非法提供與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等行為,為詐騙分子實施詐騙行為提供了便利,客觀上幫助了犯罪的實現,這也是值得高度關注的,希望未來在這個領域相關部門能夠加大力度,斬斷詐騙分子的技術手臂,降低發案率,提高人們的財產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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