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探究

2016-06-17 12:40郭欣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3期

郭欣

摘要: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转为常规业务,虽然在2014年4月,证监会曾一度取消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但随即在2014年11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又得以恢复。在《新规定》中,尽管就参与者范围与职责、基础资产、合格投资者以及审批制度等问题重新作了规定,但是证券化资产如何与发起企业资产实现真正脱离,将在本文予以探讨。

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中图分类号:F832.5;D92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始于2004年初。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一直以存贷款作为其主营业务、信贷资产基数大且信用良好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等因素,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多次成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使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迈入常态化发展模式且先行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但术业有专攻,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不容小觑,其健康发展有利于企业融资、转变资本市场结构。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企业资产证券化,就是把企业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新规定》称其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这里的资产可以是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即可。在这个业务结构中,企业作为发起者(原始权益人),为了实现融资、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等问题,委托证券公司等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资产管理者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证券,用所募集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最终将资产收益分配给证券持有人。其核心是将作为基础资产的部分资产从作为发起人的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因此,判断是否完成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关键是证券化资产是否真实出售,能否做到破产隔离。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作为企业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首要意义就是融资,特别是对于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及经济实力一般的中小企业而言,尽管资产证券化花费的成本高于发行企业债券,但低于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是一条十分可行的融资渠道。其次,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可以丰富金融市场的交易品种,扩大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金融市场产品多样化,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融资以解决资金短缺,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资产负债情况,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最后,也有利于银行分散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风险转移给各个投资人,以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运行。

三、《新规定》有关证券化资产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可被证券化的资产可以是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是财产,但是在《新规定》中,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企业的资产具体的区分规定模糊,仅提及证券化资产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监督、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 ,以及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并未就真正实现脱离进行详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可证券化的资产如果是财产性权利,其财产收益权的最终表现形态是金钱,即可通过专项计划账户实现与企业财产的分离,若证券化资产为财产,或许是不动产,或许是固定资产,那么如何解决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企业的资产相分离,此时,管理人的管理难度增加,监督监管者又是否会尽职尽责等等一系列问题。

(二)完善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针对《新规定》中对所证券化的资产是财产且不能以金钱表现的部分,笔者认为可以作以下修改:若该证券化资产在之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经作了权属登记,那么真实出售之后则应相应的做权属变更登记。若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须登记的那部分财产,根据转移资产的成本大小又可分为可转型与不转型,可转型的由企业转移给管理人,相关费用列入业务成本之中;不转型的则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保管机构以实现与企业财产的分离,同样第三方的费用也列入业务成本。通过以上思路解决证券化资产如与发起企业资产实现真正地脱离。

四、结语

从实践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大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但是由于两者是不同的主体针对不同的资产所发起的证券化业务,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相反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此外,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对企业、对银行、对整个金融市场、对社会意义深远,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必然是以后相当长时期的发展重点,未来的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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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 欣(1991-),女,汉族,陕西宝鸡人,重庆大学法学院2014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