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体育比赛项目的著作权保护

2016-06-21 09:52:12陈磊
大观 2016年5期

陈磊

摘要:随着体育文化的不断发展与丰富,人民对体育项目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刻,体育项目在今天已不仅是一项精神领域的活动了,它已经延伸出了经济价值。正因为如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迫使对体育比赛项目的法律保护成为题中之义。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浅谈当前理论界存在的关于体育项目是否应该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作品;表演性比赛;非表演性比赛

对于比赛项目在著作权方面的争议,持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体育竞赛项目如滑冰,艺术体操和杂技相似,应该和杂技一样的到著作权的保护;另一种观点是体育比赛项目不是文学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一下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体育比赛项目与著作权法

就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规定的作品的种类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美术、建筑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产品,计算机软件。从以上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中看到并没有体育比赛项目。对于体育比赛项目是否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争论一直很激烈,个人觉得一种新的问题出现并不意味着一定是立马修改法条,而是在当下的法律现状中能否给予一个新问题的解决。这不仅仅是理论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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