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失误导致患者损失,谁来担责?

2016-06-21 23:09杨学友
老年世界 2016年6期
关键词:医方医疗事故经济损失

杨学友

2014年7月,马大爷散步至一十字路口时,被周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根据交通警察大队就此案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先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大爷无责任。马大爷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双眼晶体脱位、左眼网脱。在病历第4页中,有“马凡氏综合征?”字样记载。但整个治疗过程中,医方并未针对马凡氏综合征进行相应的系统检查与治疗。事后,马大爷与周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经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申请人左髋、左踝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对于马大爷左眼部伤情的鉴定,依据医方病历内有“马凡氏综合征?”的记载,其鉴定意见认为,由于“马凡氏综合征”属于先天性眼部疾病,申请人左眼部的伤是先天性疾病造成的,而非交通事故造成。这样的鉴定导致马大爷左眼部所受的伤害无法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了结后,马大爷一纸诉状将他的治疗医院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诊断失误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0余元。

法庭受理案件后,经医方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其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对患者的确定诊断为:“双眼晶体脱位、左眼网脱。医方未针对马凡氏综合征进行相应的系统检查,仅依据目前病历资料,不能确定诊断患者有马凡氏综合征。医方为患者出具的出院诊断和最后诊断均无马凡氏综合征的诊断,对患者的诊断应以病历首页及出院诊断和最后诊断为准。医方病历书写存在疾病诊断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确定诊断中不应有以‘?表示疑似诊断)之缺陷。”综上,马凡氏综合征诊断不能确定,但医方未影响患者的治疗结果,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方未诊断患者患有马凡氏综合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这个过错与患者事故赔偿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的经济损失到底由哪一方来承担?

医方在马大爷的病历第4页记载的“马凡氏综合征?”等情况,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为“医方病历书写存在疾病诊断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确定诊断中不应有以‘?表示疑似诊断)之缺陷”。这表明医方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毕竟只是病历书写上的一个小瑕疵,并未影响到对患者实质性病情的诊断与治疗。事实上,医方根本未针对马凡氏综合征进行系统检查与治疗。因此,鉴定最终意见是“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马大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来自交通事故赔偿,该案的鉴定部门依据医方病历内有“马凡氏综合征?”记载,得出马大爷左眼部的伤是先天性疾病造成的,而非交通事故造成。而从后一案件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看,“马凡氏综合征?”只是在病历里出现,依据对患者的诊断应以病历首页及出院诊断和最后诊断为准之原则,马大爷左眼部伤情未得到赔偿的责任应是前一鉴定所依据的病情诊断有误所致,与医方病历书写“缺陷”,没有实质上的因果关系。据此,马大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系前一案件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在不当之处所致,应由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外评点·

官司的输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纸鉴定书。错误的鉴定结论不单会丧失司法鉴定应有的中立性、科学性,更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和经济损失、精神痛苦。

目前,社会性机构参与司法鉴定,其中有很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机构,给司法鉴定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导致司法鉴定活动出现一些偏差。因此,一些专家呼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其实,有关部门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一刻也没有放松,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5年10月正式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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