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

2016-06-22 14:15:37王倩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3期

王倩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此同时,以“最终解释权”为代表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已经影响了很多人的利益,由“最终解释权”导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不计其数。但商家所谓享有的“最终解释权”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律效力,只不过是其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消费者应当明确“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及其违法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解释权;违法性;立法完善

一、“最终解释权”性质的理论探究

本文所阐述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商家在经营行为中与消费者在消费行为中发生纠纷时所作出的解释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商家的权利。其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对其经营活动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而无权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对责任的内容以及责任的分配作出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性,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性条款。根据王利明先生的观点,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商家制定“最终解释权”的目的

1.在一般情况下,商家在商品包装上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主要是为避免造成纷争、为避免不合理的消费行为。

2.为减轻自己的责任,以便逃脱对消费者的承诺。

3.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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