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非组织活动”违反了什么“规矩”?

2016-06-24 20:13任红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6期
关键词:怀化市镇党委聚会

任红禧

2016年4月2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以《对制度规定心生不满,私下聚会对抗组织》为题,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件:

2016年4月9日晚19时,正在值班的溆浦县双井镇镇长易长生接到该镇某村纪检员的报告:岩家垅片区几名村干部准备集体不参加4月10日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工作会议。

原来,该镇撤乡并村后,镇党委、政府严格执行“村财乡管村用”制度,规定同城不得安排公务接待,所有会议参会人员自行解决就餐、各村自行承担打印及复印资料相关费用。对此,一些村干部心生不满。4月9日上午,该镇凤凰村党支部书记杨昌英给云坡村党支部书记朱世东打电话,提议组织岩家垅片区各村村干部聚会,商议不参加4月10日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工作会议。朱世东表示同意。之后,杨昌英、朱世东又分别电话联系了8个村的11名村干部,约定中午在该县某大排档聚会。

当天中午,除两名村干部在外办事没有参加聚会外,其他被通知的人员都参加了杨昌英、朱世东组织的聚会。聚会中,杨昌英、朱世东提议集体不参加双井镇党委、政府组织的工作会议,得到参加聚会人员的响应。

在经过认真调查后,4月26日,湖南省怀化市纪委对此案做出通报:“对非组织活动的发起者凤凰村党支部书记杨昌英、云坡村党支部书记朱世东进行组织处理,免去二人的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对组织、参与非组织活动的杨昌英、朱世东等8人,取消其双井镇第十届党代会代表正式候选人资格;对杨昌英、朱世东等10人予以立案调查……”

无独有偶,据怀化市中方县纪委通报:2016年4月26日至4月27日,中方县蒿吉坪瑶族乡老田溪村村委会主任杨理茂违背组织原则,拒绝参加乡党代会,并通过非组织活动影响本村其他党代表参加乡党代会,对抗党委和政府,破坏党委换届选举。县纪委决定对杨理茂立案调查,责成其所在乡党委按程序撤销其乡党代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免谈话。

这两起发生在怀化市的事件有一个共同特点——搞“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

近年来,类似于“非组织”这样的措辞,令公众印象更为深刻的恐怕是“非组织政治活动”,而这种表述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中——“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

而中央纪委初次使用“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措辞则是在2015年10月16日。这天,在中央纪委同时通报的4名省部级干部中,有3名涉及“非组织活动”或“非组织政治活动”——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对于“非组织活动”和“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概念,目前虽然没有权威界定,但通过对通报措词的分析不难发现,在使用这样的表述通常伴有“活动”的具体行为,比如,“为提拔职务”“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不如实说明问题”;再比如,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提及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等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非组织活动”就是搞小动作,不按组织程序、组织规则来进行活动。“非组织政治活动”则不是一般的“违背组织原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此前,很多人误以为“非组织活动”只发生在少数高级领导干部身上,对普通党员来说“很遥远”。现在看来,“非组织活动”指的是一种形式,可以视作那些不按组织程序、未经组织允许的活动行为,而其“活动”的具体内容可以是“政治问题”、拉票贿选、干扰组织审查,也可以是“对抗上级组织”。

比如,上述发生在湖南怀化的两起事件,均是因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心生不满而发起的“非组织活动”。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上级党组织做出的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坚决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提出申请,不能根据个人好恶恣意表达情绪、发泄不满。

除了违反上述组织纪律,“非组织活动”行为的严重性更在于违反了政治纪律——《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显然,无论“活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要是搞“非组织活动”,首先就破坏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透露出对“非组织活动”的高度警惕和严肃要求。在2015年10月新修订的《条例》中,政治纪律位列六大纪律之首,充分体现了政治纪律的突出地位,强化了纪律的刚性约束。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并且明确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五个必须”的要求,其中一条便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再次严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有的置若罔闻,搞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一门心思钻营权力;有的明知在换届中组织没有安排他,仍派亲信到处游说拉票,搞非组织活动;有的政治野心不小,扬言‘活着要进中南海,死了要入八宝山;有的在其主政的地方建‘独立王国,搞小山头、拉小圈子,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而不择手段。”

显然,任何党员都不能脱离于组织之外、凌驾于组织之上,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乃是身为党员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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