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谢正观
省域城镇体系建设需要法律保障
文 谢正观
2015年12月下旬,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提高城市工作的全局性,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树立系统思维,对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系统推进各方面工作;要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明确我国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定位。
2016年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并且要“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换言之,要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可以说,上述两个文件都对城镇体系规划提出了要求。

当前,在规划建设指导思想上,重外延轻内涵;新城新区层出不穷,旧城旧区破败凋敝。应当说,这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缺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权威性不强、缺乏城镇区域层面的统筹布局有密切关系。此三种因素直接或间接造成空间开发失调、城市边界不定、城市规模失控的突出现象,以致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建设用地未能集约安排。
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应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