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省级药品采购制度的对策

2016-06-30 10:20
人民周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药价陪审团总费用

增强挂网价的形成方法的科学性。从根本上改变挂网价格仅仅依靠比较若干流通价格的方法,采用参考药企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形成挂网价格的方法。作为过渡措施,可以在确定挂网价格之前,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药企供给药品的成本和利润进行摸底,并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药企供给药品的成本和利润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合理利润确定挂网价格。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要求一切药企公示生产成本。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干预医院选择药企的程序和理由。鉴于在“医院作为采购主体”的条件下,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不能替代医院选择药企,可以考虑赋予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干预医院选择药企的程序和理由的权力。

引进“陪审团”制度行使医院对药企的选择权。引进“陪审团”制度最终行使医院对药企的选择权,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举行的公开答辩会上,由临时挑选患者组成的“陪审团”在听取医院关于以“优质低价”为理由选择药企的陈述后,做出是否同意医院选择某个药企的最终决定。

用“医保控费”形成“带量采购”的合理基础。加快推进医保控费,按照国家关于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中药占比总体降到30%左右的目标,尽快形成医保支付用药总费用大幅度降低迫使医院药品采购费用减少的倒逼机制。大幅度减少的药品采购总费用,将迫使医院产生低价优质药品的采购动力,以此形成医院“带量采购”的合理基础。

以薪酬制度改革保证医院作为采购主体的公正性。只有在财政适当补助的同时,将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建立在以医生诊疗费为主的医疗服务收费之上,才能彻底消除医院推高药价的内在动力,令医院的利益与药品采购量脱钩,令医生对药价的视觉与患者一致,从而保证医院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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