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分权理论看我国的税收分割

2016-06-30 23:03周忠荣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周忠荣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的财政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情况。各级政府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之间如何进行财权的划分,税收如何能够获得更加高效的利用,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新厘定了税收分割机制。本文将对这次分税制改革的得失进行评价,并且据此对日后的税收分割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财政分权理论 税收分割 分税制改革

前言

财政分权并非是政府的决策分权,而是对财政收入的分配权力。政府要运行,要发展,要对整个地区进行长期规划,就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资金如何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更好的财权分配能够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并且为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

一、马斯格雷夫的三职能理论

(一)宏观经济稳定

马斯格雷夫认为,财政有三个职能。第一个是稳定宏观经济,第二个是收入再分配,第三个是资源配置。中央政府要在国家层面上维持社会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它有足够财政能力,拥有发行货币的权利,同时也有跨越地区的政治权威。政府通过调节税率来让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平衡和增长。

(二)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实际上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市场经济之下赢者通吃,如果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加节制,在极端情况下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结构崩塌。政府通过对不同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来认为的平衡收入差距,对富裕阶层征税然后用于保证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

(三)资源配置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只有保证社会资源能够尽可能的投入到回报率高的优质项目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但是资本也尤其局限,一些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很难吸引到民间资本。这个时候政府就要利用财政政策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给社会发展提供设施基础。

二、税收分割的概念和管理上的限制因素

(一)概念限制

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导致的商业活动产生了指向性,政府对企业征收的税负最终会通过提价的方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而企业和消费者很有可能并非来自同一地区。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如果这种可以转嫁的税负被分配给了非中央政府,那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地方政府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以邻为壑,发生直接竞争关系。还有些税收,如关税是以国家名义来征收的,交由非中央政府支配并不妥当。

(二)管理限制

由于人口流动的频发,对于税收的管理也有着诸多的限制。如果一个人的居住地点和工作地点并不在一个地方,那么这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划分呢?如果地区之间税率不一致,那么人们会隐瞒自己的实际居住或工作地点,如果税率是统一的,那么又导致地区自治权受到削弱。同理,消费税也面临着归属地的问题。如果是消费行为发生地的政府来征收税收,那么如何引导税收流向消费发生地呢?

三、从财政分权角度评价我国目前的税收分割

(一)增值税

在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享了增值税。中央政府获得75%,地方政府获得25%。这种分税方式迎合了世界潮流,避免了各地区在利益驱动之下利用地方保护措施来危害国家经济运行。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也让收税成本大幅下降,提高了征税效率。但是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地方政府减免增值税的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个人所得税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划归地方政府的,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扣缴,而地方政府对于本地企业的情况更加熟悉,所以收税比较方便,提高了征收效率。但是,从宏观经济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归地方也存在着问题。个人所得税本身是有效的调节宏观经济的手段,但是目前成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这二者之间的>中突导致个人所得税定位不明确,无法完全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三)企业所得税

目前我国由省级政府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许多企业是跨省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在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分配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难题。企业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当地经济政策息息相关,对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使地方政府的税收并不稳定。

(四)营业税

营业税是地方政府为企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成本大体上由地方政府负担,税收也划归地方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也区别不大,关于营业税并没有什么争议。

四、结论

我国的税收分割关系到社会能否正常运行,国家能否正常发展。本文从财政分权理论研究和探讨了我国的税收分割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