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探析

2016-06-30 01:09张永涛
消费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林权信用社借款人

张永涛

摘要:为加快适应农村金融改革步伐,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本文对林权押贷款管理进行探索和分析,具备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等多方参与,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抵补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为加快适应农村金融改革步伐,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有效防范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对林权押贷款管理进行探索和分析,以飨工作只需。

一、概述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林权作为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的业务。贷款对象是从事合法经营的法人、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人除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制度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产经营能力;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用途需真实、明确、合法;3.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4.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5.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特殊行业应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2.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稳定的还款来源;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申请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用于生产经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5.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含)以下;6.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7.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8.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的核心是抵押担保管理

(一)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法人机构林权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贷款违约后同意抵押林权流转处置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场圃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有场圃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应不超过其森林资源总量的50%;(2)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林权抵押,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抵押决议书。同时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

3.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根据国家林业部门确定相关树种的采伐年限,树龄接近或超过该品种树木采伐年限的人工林可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三)下列林权可以设定抵押: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2.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禁止性固定,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1.幼林单独抵押和林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2.未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的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5.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6.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资产。

(五)抵押林权的具体范围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协商确定,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

(六)林权评估。应聘请林业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或聘请与借款人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七)抵押登记。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信贷人员必须与抵押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林权抵押登记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

三、管理的重点是风险管理及风险抵补

应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建立完善林权抵押档案,定期与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定期回访、实地查看,密切关注林业政策及市场行情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日常检查。贷后检查每季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及林木市场行情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风险部门应每年参照同类林权流转价格对抵押林权价值进行重估。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剩余本息时,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抵押财产发生自然灾害、市场价值明显下降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补救和风险控制措施。抵押期内原则上不可对抵押物进行交易或采伐,如借款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在贷款人对采伐过程有效监管情况下,可向林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办理采伐证,但林木变现款项(或等额款项)必须优先归还贷款本息。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并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对林木进行采伐。

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保险。可约定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存。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及价值不削弱的情况下,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展期或续贷。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多方寻找外部风险抵补渠道:一是争取当地政府利息补贴、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二是做好详实的前期调研,制定相关计划,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对象、规模、范围,积极争取当地人民银行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三是积极争取监管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和业务考核给予政策支持。四是加大与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林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合作,推动林权抵押贷款持续健康发展。五是加大与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合作,创新履约保证保险、气象灾害保险等新型银保合作产品,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作用。六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的需要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当出现法院不支持抵押权的判决,造成林权抵押权实现困难,或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旗县级法人机构,应在本辖区内暂停开展此项业务。

总之,具备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等多方参与,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抵补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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