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合之众》看群体中个体自我意识的丧失

2016-07-01 00:00王雪
商情 2016年43期
关键词:自我意识

【摘要】尽管勒庞的文字武断而易被误解,《乌合之众》仍是一部有着持久影响力的作品。群体并不是对个体简单的叠加或平均,它是一个新的存在。勒庞抓住群体冲动极端、易变狂躁的特点,详细阐述了群体心理、影响群体信念的因素以及群体的分类等。虽略过了生物学和心理学的阐述,但不难看出勒庞将群体中个体的恶劣行为很大程度地归结为原始人的遗传,儿童的成长就是原始人进化成文明人的缩影,在成长中教育的作用至关重要,失败的教育使得儿童成长为内心焦虑的个人,个体本身就是自我意识不完备的,而群体则给这种不完备提供了展示的平台。

【关键词】乌合之众;自我意识;群体犯罪

一、什么是乌合之众

(一)群体的分类

乌合之众首先是一个群体。最简单的群体就是一群人的聚集,这是群体的雏形。不同的人群聚集为不同的群体,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群体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尽管群体普遍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盲目,但从心理学意义上可以分为同质性群体和异质性群体。

同质性群体中的成员性质一样,勒庞列举出三个标准来规定同质性群体,分别是派别、身份和阶级。同质性群体又可称为“组织”。勒庞认为同质性群体,即组织,是与群体不同的东西,“必须用全新的方法来研究它”,不在本书讨论范围之列。

异质性群体中的成员有着不同的性质。他们分为无名称的和有名称的,前者比如游行时聚集起来的群众,后者则指议会、陪审团等。职业、智力和素质各不相同的人们构成了异质性群体。智者或蠢材、村夫或官员都可能出现在同一群体中。异质性群体是“由有着各种特点、各种职业、各种智力水平的个人组成的”。异质性群体就是所谓的乌合之众。有人认为这是勒庞对底层群众的鄙视,然而乌合之众不仅仅是指社会底层的普通人,当各行各业的专家陷入群体之中时,“也会经常性地做出极度愚蠢的决定”。

(二)乌合之众的特点

勒庞如此描述乌合之众(书中翻译为群体,以下都写作群体):“群体是靠不住的!”群体被赋予冲动急躁、毫无理性、缺乏逻辑等特点。同时,勒庞也毫不掩饰自己对妇孺之言的极度不信任——“类同于群体表现的低级进化形态的生命,主要是以女性、野蛮的原始人以及儿童为主”。这自然与勒庞所生活的时代有关,当时能够接受教育参与社会活动的女性较少,更容易出现缺乏主见的情况,并且女性大多充满感性,而感性正是勒庞眼中群体的一大特色。

在感情上,群体时常处于兴奋中,尤其是群体刚刚形成的时候,即使有人保持怀疑,也会很快被这种兴奋感染。“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这表明了能打动群体的不是严谨的推理,不是实在的证据,而是夸张的感情。一个成功的演说家,不是因为他的逻辑多么富有吸引力,而是因为他善于煽情。因此当我们满怀激动聚集在一处时,不妨冷静下来想一想自己是为何坐在此处,为何聚集于此,倘若除了满腔的热血澎湃而无他,那么接下来发生的或许毫无新意的是一场热情的歌颂或愤怒的批斗,与讨论无关,于思想无进益。

在行为上,群体往往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可惜的是,这种一致并不是经过群体大脑判断的结果。勒庞认为,群体没有判断力,只有行动力,他们的行为受到领袖、英雄等外界刺激的控制。就像一种催眠——相较于个人,群体更易接受暗示,变成手脚绑线的木偶——对此他们并不觉得怪异。冲动是群体行为的另一个特点,一次群情激奋的游行很容易演变成一场暴乱。

在道德上,我们惊讶地发现,尽管群体会表现出败坏,但更多的是展现崇高。事实上,历史上许多惨绝人寰的集体犯罪最初总是怀着最热情澎湃的善意。个人的道德观并不能阻止作恶的冲动,甚至会为恶行披上崇高道德的伪装。

二、个体在群体中自我意识的丧失——群众是如何变成乌合之众的

(一)法不责众的心理与群体犯罪的悲剧

显然勒庞是冲着问题而来。

勒庞先发现了令他难以忍受的现象,然后在研究中给这个问题的制造者冠以“异质性群体”(乌合之众)的名字。勒庞生活的年代政局动荡,他看到法国人民时而保守,时而激进,为不时兴起的他们并未完全理解的信仰赴汤蹈火、血流成河。他目睹一个个领袖用高超的演讲技巧把群众玩弄于鼓掌之间,聚集成群的人在看似坚定激昂实则晕头转向的幻觉中断送性命——或是断送他人的性命。在法国大革命中,人们开展了针对贵族的大屠杀,为了让每个人都看清这些“罪人”伏诛的样子,热心的人们还采用了凌迟的刑罚,以延长行刑的时间。

群体不但使人以自己为天使,还让人甘愿堕落。每个参与犯罪的人都觉得自己是在履行一项有意义的责任。当群体的人以群体感情的驱使行使罪恶的时候,即使他意识到罪恶,他巧妙地化内疚为悲怆,忽略了自己对责任的逃避。

如果一个人犯过错误,并且被公开到网络上,这个人很快会遭到人肉,所有的私人信息都被曝光,他的手机成天被谩骂短信和骚扰电话淹没,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胁。做这些事的人感到自己是正义的,因为自己施暴的对象是一个犯了错误的人。

和一般的罪犯相比,群体犯罪的犯罪动机通常冠冕堂皇,使人不以为自己在犯罪。由于这种犯罪动机有着好听的名声,它对犯罪者的控制与影响也就愈发强烈,这使得群体犯罪者更加坚定,在犯罪过程中绝不会出现动摇,因此其手法也就更加残忍,毫无怜悯之心。数量上的优势给了这些罪犯极大的勇气,他们即使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拒绝承认有罪,反而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责任,或是在主持正义,仍然以高昂的情绪来面对指控。

这个想法就好像,群众就是法律。法不责众的本质就是,掌握权力的如果是群体,那么规则就由群体来制定。只要把道德感升华,他们可以任意书写法律。

群体中的人不再是单一个体。他们感到自己处在一个被保护的状态中所以可以肆意妄为。群体时刻展现出极端。甚至于他们对偶像的崇拜,也会一夜之间转变为最深恶痛绝的情感,这是对自己曾经崇拜过失势者的报复,全然不提自己当初的狂热,理由或许是群体中的个人自以为自己是容易被蒙蔽的。

的确,他们容易被蒙蔽,也认为自己容易被蒙蔽。我甚至觉得,当人们融入一个群体时,不管他们是否自命不凡,一旦出现错误,他们会因为所有人都犯了这个错误而以为自己是容易犯错的,既然每个人都容易犯错,每个人的起点都很低,那么这个低也就无关紧要了——人们总是更加在意经过比较后的结果。这就是法不责众心理的根源。

(二)群体心理是个体自我意识缺失的折射

群体沉迷于幻觉。群体“易于被形象产生的印象所左右”。神灵是最早的幻觉。历史告诉我们,幻觉可以给予绝望中的人奇迹般摆脱困境的力量。不论是弹尽粮绝的士兵,还是饱受欺凌的百姓,给他们一个幻觉。让士兵看到某个必胜的征兆,让百姓看到地底埋着的某个象征暴政灭亡的石碑,他们平凡的身躯立刻变成了幻觉的牺牲品——幻觉领导下的奇迹不能够否定牺牲的本质——从长远的历史来看,他们制造了进步,“毫无疑问,它们不过是些无用的幻影,但是这些我们梦想中的产物,却使各民族创造出了辉煌壮丽值得夸耀的艺术或伟大文明”。但是这种进步,却仍然是建立在蒙昧之上,幻觉带来的进步能使我们走出野蛮人的原始状态,也能让我们立刻陷入这种原始的狂热。

勒庞认为群体的智力不是个体智力的平均值,群体是一个新的存在,有着极低的智力水平。群体沉迷幻觉,是因为个体也对幻觉着迷——一个人在儿童时,总是充分地被幻觉吸引,这种态度在原始人身上有,在儿童身上得到保存——勒庞坚信群体的野蛮是对原始人的遗传,与其说我们遗传了原始人,不如说我们仍未从儿童的蒙昧盲目中成长起来。群体希望被奴役,是因为个体不独立。一个优雅的人是如何变得残暴?优雅和残暴不过都是表面现象,本质上只不过是他一直被教育做一个优雅的人,安逸的环境没有触发点燃他残暴的条件,所以他习惯性地优雅,一旦他发现外界允许他残暴,那么他很快会显露出残暴来。一个在集体狂热中冷静的人,才是真正冷静的人,可见,尽管群体与个体有着很不一样的表现,但群体只是解除了人的约束,罪恶不在群体,仍然在于个人,群体中自我意识的丧失是因为人们甘愿丧失自我意识。

三、自我意识的丧失源于个体的迷茫

(一)教育的失败。

教育没有成功让保存原始人性情的儿童发生蜕变。

让我们来看看儿童的罪恶。当一个班级中有一个略显不同的孩子,或者残疾,或者总是回答不出问题,其他孩子常常聚集起来对其进行嘲笑。他们毫不掩饰自己夸张的情绪。群体中的异类让他们欣喜若狂,好像发现了新的玩具,通过排挤异类,加强了自己在群体中的存在感。

教育仅仅让这种夸张情绪被小心翼翼收藏起来,再通过其他平和的手段释放出来。加入群体,使人回到年幼时无拘束的状态。

失败的教育培育出懦弱的人民。如果一个人乃至一个国家的年轻人从小到大只能死记硬背课本,从来不使用自己的判断力和主动性,那么就会长成一个只会背书和服从的人,我们姑且称之为人。这些人热衷于炫耀自己的文凭,无可炫耀者则对制度愤愤不平。勒庞已经做出断言:“(教育)既不能改变人的本能,也不能改变他天生的热情”。

真正好的教育,是教给学生丰富的常识,培养他们坚定的意志力。失败的教育甚至没有教给学生生存的技能,更没有教导他们立身的根本,而仅仅发给学生一张换取金钱和名声的纸张。一个永远不能摆脱蒙昧的个体,无论表现得多么理性,最终还是会淹没在群体的影响力之下,受到群体情绪的感染,最终甘于变成和小时候毫无差别的模样。如果我们还能回想起小时候受过的嘲弄和对别人的排挤,我们就会发现,人们总是把愚昧当做赤诚,把残忍称为本真。

(二)人的异化

群众是反复无常的,时而残暴时而崇高,然而这些都是表象,本质则是迷茫和焦虑。群体中的个体自我意识的丧失是个体甘愿的,就像把灵魂交给魔鬼一样,这种被保管的感觉驱使人们获得孤立时无法自足的安全感。群体信奉的崇高道德不能起到任何净化作用。它无法使人具备美德,而是让人把注意力转移到另外一件事上,这件看似高尚(实质上是武断而粗暴)的事吸引了他的注意,消耗着他的狂热。这不能从本质上让一个内心浮躁的人变得安宁。

“群体感情的狂暴,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因此群体往往做出非常恶劣的行为。

当人是孤立的个人时,他是纪律严明的,因为他不敢作奸犯科,所以他极度也必须渴望群体的收容,这样他的恶意才能得到释放。对“火与剑”充满崇拜的人们,在获得权力后,只会用火与剑制裁异类。

这就是为什么有些知识分子能够很快从狂热中清醒过来,而对自身缺乏反思和批判能力的个体更容易会沉溺在群体中。

最终我们得出结论,不论人类文明曾发展到何种高度,启蒙的光辉是如何发人深省,人类这个群体始终难以脱离原始人的野蛮,个性难以自足,群体在盲目与狂躁中创造历史。弗洛姆说,“19世纪的问题是上帝死了,20世纪的问题是人类死了”。然而对《乌合之众》的研究使我们发现,人从来没有摆脱过这种异化。异化这个概念不是对过去美好的背叛,而是对理想状态的扭曲。若说过去的美好在何处?过去竟不曾美好过。群体是一个逃避责任的港湾,孤独的个体为了逃避内在的焦虑,是宁愿让群体代替自己思考的。我们无须继续沉迷于群体制造的物质文明中,个体无法自足其性,就永远会有被群体倾覆的危险。

参考文献:

[1]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弗洛姆.健全的社会[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

[3]史铁生.病隙碎笔[M].北京:中国盲文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王雪(1990-),女,山东济宁人,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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