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惊天 本刊记者/陈春华
增设社会服务刑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
文/陈惊天 本刊记者/陈春华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刑事司法实践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行刑社会化、轻缓化趋势对刑罚制度提出了新要求;社区矫正存在执行随意性和差别性大等问题。就这些问题的解决之策,本刊执行总编陈惊天、记者陈春华在两会期间对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进行了专访。

人民法治:李检察长,您好!今年两会你特别关注社会服务刑制度,您也提出了增设社会服务刑为附加刑的建议提案。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大附加刑,再增加社会服务刑,您认为有哪些意义和可行性?
李明蓉:社会服务刑制度通过对轻罪之人采取非监禁的处分,要求罪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从事无偿的公益劳动或者完成一定的社区服务,以达到教育、矫正之目的。社会服务刑制度可以避免监狱“交叉感染”,深化人们对社会因素在犯罪形成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在犯罪矫正中应当承担责任的认识,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契合了行刑社会化、轻缓化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其纳入到了各自的法律体系之中。有鉴于此,建议将社会服务刑设定为一种附加刑,纳入我国刑罚体系。
增设社会服务刑的可行性有四:一是短期监禁刑执行的弊端和监狱在押量的增长压力要求产生能够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品,社会服务刑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