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监察制度的演进及史鉴价值
【法史镜鉴】

周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司法是重要的国家职能活动,司法的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也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可谓“上关天和,下系民命”。因此,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国家监察系统的建构,以全方位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察。中国古代司法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大致历经了御史大夫、御史台、都察院3个发展时期。历朝在国家制度、组织机构、立法内容等方面为司法监察的有序进行提供了必要保障,同时也十分重视对监察官的铨选、考课和奖惩。中国古代司法监察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国家司法清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御史大夫为主、多机关兼领的司法监察系统。秦汉时期以御史大夫统领御史组成的中央监察系统,是司法监察的主要承担者。云梦秦简《尉杂》载,“岁雠辟律于御史”。秦代的御史在皇帝特诏下还具有司法审判职权。两汉时期,“掌图籍秘书”、“出讨奸猾,治理大狱”是监察官履行司法监察职能的重要方式。除御史监察体系之外,两汉时期的复置司隶校尉,负责纠察京师百官;置刺史(州牧),负责对各郡的监察。
以御史台为中心的“一台三院制”司法监察系统。魏晋南北朝至宋朝,以御史台为中心的中央监察系统担负起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