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常用的手段。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导观点认为,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这在理论上被形象地称为自裁管辖权原则。本文试图通过讨论仲裁的产生和本质来阐述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本质、实践和对我国仲裁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仲裁协议;管辖权;自裁管辖权
一、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产生
英国1889年率先颁布了第一个仲裁法,其中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内容。英国自此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仲裁协议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以及执行根据此协议作出的裁决,但法院有权撤销仲裁协议。民间自治中,私权的过度发展无疑对国家权力的顺利实施构成了严重阻碍和威胁。民族、国家发展和强大之后,国际商事仲裁随后被国家权力“收编”。英国出现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仲裁协议的签订“剥夺了法院的管辖权”,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根据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的原则,一般法院对法律问题的管辖权不得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议予以排除。
进入20世纪,国际商事交往更加频繁,仲裁制度发展迅速,成立了大批常设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使其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主力军,早期的国际商事仲裁多为临时仲裁。如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际商会等民间商会组织都相继成立了常设性的仲裁机构,制定了各自的仲裁规则。……